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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相关知识PPT课件.ppt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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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直以来,职业病的诊断和鉴定都是职业病防治工作中的难点。修改后的职业病防治法特别授予诊断鉴定机构一个权力,如果用人单位拒不提供相关材料,诊断鉴定机构可以进行工作场所调查,也可以由安监部门组织调查。此外,可以根据相关监管部门提供的情况,根据临床表现,包括劳动者的自述,由诊断鉴定机构作出诊断、鉴定结论。在用人单位不提供资料的情况下也可以作出诊断,另外,还需要劳动保障部门对劳动关系进行进一步的确认。4、诊断机构有权现场调查为了保障职业病病人的权益,修改后的职业病防治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提供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的劳动者职业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等资料。职业病诊断、鉴定机构需要了解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情况时,可以对工作场所进行现场调查,也可以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十日内组织现场调查。用人单位不得拒绝、阻挠。0102这比之前审议的修正案草案增加了四个字:“高危粉尘”。虽然增加的字数不多,但其背后却有很深的用意。尘肺病基本都是高危粉尘所致。据统计,2010年共报告职业病27240例,其中尘肺病占报告职业病的87.4%,而新发尘肺病绝大多数是高危粉尘所致。因此,如果控制了高危粉尘所致职业病,也就基本解决了我国尘肺病高发的问题。5、“高危粉尘”写入法条督促检查劳动者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制定职业卫生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的权利制止违章操作的权利用人单位的权利劳动者的权利劳动者权利:获得职业卫生培训教育获得职业卫生防护接受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疗、康复服务知情权:危害、危害后果、防护条件要求改善工作条件拒绝强令违章操作、冒险作业批评、检举、控告参与民主管理享受国家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要求并获得健康损害赔偿STEP1STEP2STEP3STEP4《职业病防治法》规定用人单位的责任和义务是贯彻“预防为主”方针的具体体现,明确法律责任,谁造成职业病危害,谁承担法律责任。加强用人单位的自律管理,规范用人单位的行为,引入民事法律关系调整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的权利与义务,是《职业病防治法》的重要特点。用人单位的责任和义务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职业病防治法》中共有22条对用人单位的义务做了明确规定,主要归纳为如下内容:1、健康保障的义务: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有效的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场所、环境和条件。(第4条)2、职业卫生管理义务: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职业卫生管理组织机构和职业卫生管理制度。(第19条)保险制度: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第6条)01报告义务: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如实向行政部门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和职业病危害事故、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与评价结果。(第14、34、24条)02卫生防护义务:用人单位必须采取有效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并为劳动者提供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第20条)03减少危害义务:用人单位应当采用有利于防治职业病和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逐步替代职业危害严重的技术、工艺、材料。(第21条)041职业危害监测义务:用人单位应当定期对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第24条)2不转移危害义务:用人单位不得将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转移给不具备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第28条)3职业危害告知义务:用人单位对采用的技术工艺、材料,应当知悉其产生的职业病危害,不得隐瞒其危害,还应通过合同、设置公告栏、警示标识和提供说明书等方式告知劳动者。(第29、30、22条)培训教育义务: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应当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的职业卫生培训和教育。(第31条)健康监护义务:用人单位应当组织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第32条)事故处理义务:发生或可能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时,用人单位应当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和控制措施,并及时报告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对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应当及时组织救治、进行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第34条)12313、特殊劳动者保护义务: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不得安排孕妇、哺乳期的女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第35条)14、提供职业病诊断资料的义务:劳动者申请作职业病鉴定时,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提供职业病诊断所需的有关职业卫生和健康监护等资料。(第48条)15、职业病病人调离和妥善安置的义务。(第50、51、54条)16、依照民事法律承担损害赔偿的义务。(第52条)当劳动者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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