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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组织参与高职教育评价:正当性、限度及可行进路.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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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组织参与高职教育评价:正当性、限度及可行进路

李作章倪晓丰

实现高职教育管理、办学、评价相互分离,形成政府、高职院校和社会良性互动关系,以社会组织参与高职教育评价为抓手,以科学多元评价赋能高职教育高质量发展为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的重要内容,推进高职教育治理体系现代化。

在学术界,学者们对社会组织参与教育评价的机制、独立性、路径依赖等问题进行了重点探讨,为分析社会组织参与高职教育评价的正当性和限度提供了理论支持与方向引领。有学者认为,“行政依附性强、独立性差是我国高等教育评估机构普遍存在的问题”[7];有学者认为,“造成评估中介机构发展缓慢、类型单一、评估方案单一等问题的主要原因是由于对现行行政性评估体系和制度形成了路径依赖”[8];有学者认为,“依附于政府机构建立起来的社会中介机构不得已体现出对政府工作安排的依附性”[9],也有学者认为,“社会组织评价受到传统管理机制束缚,就政府而言,政府往往习惯通过权力、命令来控制和监管教育活动”[10],政府“还不能真正做到从执行领域退出”[11];甚至有学者认为,“由于政府不放权,从而形成了诸多依赖政府权力的寄生性组织”[12];“政府‘大揽全局’的官本位思想使第三方组织行政依附性过强而独立性弱”[13]。由此可以看出,政府需要赋予社会组织参与高职教育评价的合法身份,理顺政府、高职院校、社会组织三者之间的关系,特别是建立政府和社会组织协商合作机制,充分发挥社会组织的主动性,为我国高职教育发展提供有力的外部质量保证。

在具体评价实践中,我国社会组织基本都是接受政府或高职院校委托,以代理人的身份开展专业评估工作。但正如一些学者指出的:“政府要保证社会组织能够公平公正、高质量、高努力水平地完成委托评估任务,避免可能出现的‘寻租、努力水平低’”等问题[18]。第三方教育评估机构过于依赖政府、缺乏独立性的行为正是其道德风险产生的重要因素。“努力水平”是代理人工作重视程度的指标,是代理人付出的成本[19]。随着我国教育治理体系的不断完善,多元、民主、共治的价值理念日益清晰,社会组织由初始的“参与办学”到“专业评价”,再到全面参与依法治理,社会组织的作用和功能将不断凸显和扩大。委托代理理论已经被国内外研究者应用于各类教育评价研究之中,而且已取得一定成果,该理论分析框架可以在学理上澄清社会组织参与高职教育评价的正当性,指出存在的局限及原因,为社会组织真正参与、科学评价、有效治理高职教育提供依据,规避可能存在的道德风险和责任转嫁。

国内外高职教育评价的实践表明,各国政府在鼓励职业院校自主办学的同时,不断支持社会组织参与高职教育评价,并制定和完善相应的政策法规。“多元参与”是高职教育评价改革的价值追求和行动理念,以委托代理理论为根基的社会组织参与高职教育评价获得了明确的政策支持和法律地位。但在理论研究层面仍然需要给予重点关照,对发展“第三方”为主体的社会组织参与评价的正当性进行理论回应。

社会组织作为第三方介入高职教育评价,集中反映出三个层次的委托代理关系。其一,社会大众和政府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高职教育评价作为教育综合改革的有机组成部分,其公共性是维护高职教育事业可持续发展的支撑,直接体现着社会各方利益主体的目标共识和质量需求。社会公众将高职教育外部治理权(特别是质量评价和绩效评价)委托给代表公众利益的政府机构,这层委托关系中的委托人是社会公众,代理人是政府。政府更倾向于以结果为导向的资金安排,试图找到可衡量的结果指标(如累积的学分数量、毕业生数量或实践基地数量),以经费投入提高高职院校办学效率,并就办学绩效进行问责;其二,政府和高校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与第一层次关系不同,在此关系中政府由第一层委托代理关系中的代理人变成委托人,高职院校成为政府的代理人。由于作为管理者的政府不可能直接参与高职院校的内部治理和教育教学评价,这就需要政府将“治理权力”让渡给具体的“办学者”;其三,社会大众和高职院校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社会大众作为教育资金的投入者和利益相关者,特别是学生家长对高校内部治理涉及的人事、财务、资产、教学、科研等诸多领域均非常关注,需要寻找代理人介入到高职教育评价之中。在此关系中,社会大众为委托人,社会组织成为代理人,学生作为客户,他们接受教育,并且也为此付费,高职院校必须为学生提供必要的用于生产教育服务的资源,学习投入与获得的学业水平挂钩。因此,高职教育治理过程中,既需要正式、非正式的制度安排,也需要运用各方主体行为合理调节不同利益诉求[22],其中社会组织的作用不可或缺。

高职教育评价是利益相关者的集体行动,涉及不同的工作规则组合,以决定谁有资格在此领域开展工作,允许和限制哪种行动,采用哪种程序,必须或者不需要提供哪些信息,以及评价者和被评价者的行为获得哪些回报。工作规则是人们在采取什么行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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