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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教育背景下职业本科教育的“合法性”审视
关键词类型教育;社会学新制度主义;合法性;职业本科教育
中图分类号G719.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8-3219(2023)13-0059-07
一、理论之基:“合法性”与“合法性机制”
(一)“合法性”界定
“合法性(legitimacy)”是社会学新制度主义中的一个核心概念,有着特定的内涵,不可望文生义。尽管不同学者对“合法性”的界定有所差异,但学界普遍接受萨奇曼(Suchman)关于“合法性”的综合性定义作为共同的基础性概念,即“合法性”指的是“一种普遍化理解或假定,即由某个实体所进行的行动,在社会建构的规范、價值、信念和身份系统中,是有价值的、适当的”[1]。这一定义拓展了“合法性”的内涵与外延,揭示了“合法性”所具有的多重面相:第一,“合法性”定义中的“法”指的是“制度性框架”,即它并不限于我们平常所理解的“法”——法律法规等“规制”,还包含了“规范”(标准、惯例等)、“文化—认知”(共同信念、行动逻辑等)等方面的要素;第二,“合法性”并非是就某件具体事件作出的评价,而是一种普遍性评价,是“被客观地拥有但被主观地创造的”,即社会建构的;第三,“合法性”并非一种被占有或交换的日常用品,而是一种反映被感知到的,与相关规则、规范、文化—认知性框架相一致、相亲和的状态;第四,“合法性”并不是一种为了生产某些新的、不同的产出而投入的物质资源或技术信息,而是一种以外部可见的方式来展示的符号性价值[2]。
(二)“合法性”维度
关于“合法性”维度(或来源)的研究是社会学新制度主义研究的基础和重点之一。不同学者基于不同研究情境对“合法性”维度的区分有所差异,如奥德里奇(Aldrich)和费奥(Fiol)、辛格(Singh)等提出的“二维度合法性”,斯科特(Scott)、萨奇曼(Suchman)等提出的“三维度合法性”,以及达钦(Dacin)等提出的“五维度合法性”,其中,斯科特、萨奇曼提出的“三维度合法性”在学界具有较大影响,得到普遍承认,成为相关研究的基础。见表1。
(三)“合法性”机制
二、职业本科教育之困:“合法性”不足
社会学新制度主义关于“三维度合法性”以及“合法性机制”的分析框架,对当前我国正处于实践探索中的职业本科教育制度的设计、运行、变革以及创新实践具有相当强的适应性和解释力。
(一)“规制合法性”基础不足
(二)“实效合法性”基础不实
(三)“认知合法性”基础不稳
三、应对之策:整体性形塑职业本科教育“合法性”之基
(一)完善规制性要素体系,补足职业本科教育“规制合法性”基础
规制具有既制约又能社会运行的功能,“规制合法性”建立在规制的强制性奖惩基础之上,因而是职业本科教育“合法性”之“硬基”。鉴于目前支撑职业本科教育发展的“规制合法性”基础不足之现实,加快推进制度建设,健全和完善规制性要素体系,赋予职业本科教育独立性、平等性和发展性,成为补足职业本科教育“规制合法性”基础的当务之急。
1.完善规制性要素体系,为职业本科教育“规制合法性”奠基
规制性要素体系是“规制合法性”的“硬核”,对职业本科教育稳步有序发展至关重要。当然,这一体系并非是各种相关规制的简单堆砌,而是一个功能完善、有机联系的规制系统。
第一,加快完善四大规制性要素。一是完善在支持和规范职业本科教育运行中起价值指引和核心作用的法律法规体系;二是完善涉及职业本科教育组织管理、经费投入、责任分担的管理制度体系;三是完善职业本科教育办学、人才培养质量保障制度体系;四是完善确保职业本科教育与外部相互衔接、融通的制度体系。作为规制性体系的四大要素,既各司其职又相互协同,共同为职业本科教育的稳步有序发展提供“合法性”依据和保障。
2.以“制度同形”消除制度性差异,提升职业本科教育“规制合法性”
“不同类型、同等重要”地位的确立一定程度上缩小了职业本科教育与普通本科教育之间的“价值差距”,但两者之间的制度性差异依然明显存在。“制度同形”是消除制度性差异,提升“同等重要”地位,赋予职业本科教育独立性、平等性和发展性的重要举措。
第一,纵向维度上,推进“不同层次职业教育有效贯通”,建立通畅的进阶路径,形成独立完整体系。一是推进“学制层次同形”。相对于层次结构完整、体系成熟的普通高等教育系统,高职教育系统的层次结构尚不健全,因而构建一个与普通高等教育相对应的具有递进结构、层次衔接、体系完整的高职教育系统是必然要求,“不同的层次具有不同的功能和内容,这正是职业教育系统完整性的具体体现。……只有在系统结构上形成无法取代的教育层次,职业教育才能发展”[7]。现行《职业教育法》中发展“本科及以上教育层次”的规定,也前瞻性地为高职教育系统层次结构的进一步完善预设了方向、预留了空间。当然,这是一个缓慢的过程,而且这一过程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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