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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华集团公司信息化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根据神华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信息化战略规划,为全面推进集团公司及所属单位信息化建设,规范信息化建设和投资管理活动,提升管理水平,结合集团公司信息化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信息化范畴包括企业应用系统(经营管理决策系统、生产执行系统、生产基础自动化系统等)、信息数据、基础设施(数据中心、网络等)、系统运行维护以及信息安全等内容。与此内容相关的项目,不论是单独立项,还是包含在基建、生产、技改、科研等项目中均属于信息化范畴。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集团公司及所属分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参股子公司参照执行。分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参股子公司以下统称为分子公司。
第二章 一般性约定和名词解释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集团公司生产管理部门,包括煤炭生产部、电力管理部、运输管理部和煤制油化工部。
第五条 本规定所称集团公司职能管理部门,包括上述4个部门以外的其他部门。
第六条 本规定所称信息公司,是指神华和利时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第七条 本规定所称CIO,是指集团公司首席信息官。
第八条 信息化建设项目分为3类,集团公司统一建设类、集团公司管理标准分子公司自主建设类、分子公司其他自主建设类。
(一)集团公司统一建设类信息化项目是指应用于集团公司生产和职能管理的业务应用系统、基础设施等项目,由集团按照“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投资、统一建设、统一管理”五统一原则管理,该类项目包括:
1.产运销协同调度类系统:销售管理系统、煤炭产运销协同调度系统、本质安全管理系统、煤质管理系统。
2.人财物资源整合类系统:ERP系统、供应商及寻源管理系统、电子商务平台。
3.一体化纵向管控类系统:战略管控系统、综合管理及协同办公系统、投资计划管理系统、煤炭资源管理系统、集团公司运营分析及决策支持系统、知识管理系统。
4.IT基础架构(软、硬件)类系统:门户(含内容管理)系统、统一身份管理平台、应用/数据集成平台、主数据管理平台和数据仓库;上述系统集团将统一进行产品选型和建设,并部署在集团公司总部机房,各分子公司如果有部署和建设上述平台的需求,原则上应该使用集团公司统一选择的平台产品,并报集团公司审批,不允许重复建设。同时还包括:集团公司数据中心、灾备中心、IT服务管理类系统、信息安全管理系统、办公终端相关系统和硬件基础设施、集团公司与分子公司层级的广域网、视频会议相关设备设施。
对于上述系统和基础设施,均由集团公司统一领导下组织实施,分子公司配合集团公司开展工作。分子公司已经部署且正在使用的上述信息系统,在按集团公司信息化建设计划将被集团公司统一部署的同类系统替代之前,均可继续使用。
(二) 集团公司管理标准二级公司自主建设类信息化项目是指应用于单一业务板块企业的业务应用系统和基础设施等项目,由二级公司根据集公司团架构与标准,上报集团公司立项审批后自主建设。这类项目包括:
1.煤矿作业调度及现场管理类系统,包括MES系统、露天矿设备调度系统、露天矿GPS车辆监管系统、煤矿安全监测联网系统、集控系统、地质管理系统。
2.铁路作业调度及现场管理类系统,包括TMIS、TDCS、MES系统、车辆运行安全监控系统、货车管理系统、GIS系统。
3.港口作业调度及现场管理类系统,包括MES系统、计费系统、海事局雷达系统。
4.电力作业调度及现场管理类系统,包括SIS系统、集控系统。
5.煤制油煤化工作业调度及现场管理类系统,包括MES系统、集控系统。
6.分子公司数据中心、通信网络、办公终端相关系统和硬件基础设施。
(三)上述规定以外的信息化系统,属于分子公司其他自主建设类信息化项目,如智能仪表、仿真系统等。
第三章 组织与职责
第九条 信息化管理组织体系包括信息化决策层、信息化归口管理部门、信息化参与部门或单位。
第十条 集团公司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是信息化决策层,其主要职责是:
(一) 明确集团信息化发展思路,把握信息化建设方向。
(二) 审批集团公司信息化规划、年度计划和预算、信息化相关规章、制度、架构和标准。
(三)审批集团公司及分子公司的信息化项目建设立项材料。
(四)部署重点项目的实施工作,处理建设和后期运维过程中的重大风险和问题。
(五)审批集团公司信息化绩效管理体系,设定年度信息化绩效管理目标。
(六) 决策集团公司其他战略性信息化举措。
第十一条 CIO是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的成员,在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决策前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初审,初审通过后提交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第十二条 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信息管理部,办公室主任由信息管理部总经理兼任,工作人员由信息管理部员工兼任。
第十三条 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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