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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医院诊疗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互联网医院诊疗活动,保障患者权益,提高医疗服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健康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互联网医院,是指通过互联网技术,实现医疗机构与患者之间的远程医疗服务活动。互联网医院诊疗活动包括远程诊断、远程治疗、远程咨询、远程会诊等。

第三条互联网医院诊疗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合规、安全、便捷、高效的原则,切实保障患者隐私权益。

第四条国家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全国互联网医院诊疗管理工作的监督和管理。地方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互联网医院诊疗管理工作的监督和管理。

第二章互联网医院设置与审批

第五条设立互联网医院,应当符合国家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规定的医疗机构设置标准,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与开展互联网医院诊疗活动相适应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二)具有合格的医师、护士等专业技术人员;

(三)具有必要的设备和技术条件;

(四)具有完善的互联网医院管理制度和操作规范。

第六条申请设立互联网医院,应当向所在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一)设立互联网医院的申请报告;

(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

(三)医师、护士等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证明;

(四)设备和技术条件说明;

(五)互联网医院管理制度和操作规范。

第七条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颁发互联网医院执业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八条互联网医院执业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应当在届满前30日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延续。

第三章互联网医院诊疗活动管理

第九条互联网医院应当建立健全以下管理制度:

(一)互联网医院诊疗活动管理制度;

(二)互联网医院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制度;

(三)互联网医院信息安全管理制度;

(四)互联网医院患者隐私保护制度;

(五)互联网医院医疗纠纷处理制度。

第十条互联网医院开展诊疗活动,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诊疗规范和操作规程;

(二)不得开展虚假宣传,误导患者;

(三)不得泄露患者隐私;

(四)不得收取与互联网医院诊疗活动无关的费用;

(五)不得开展互联网医院诊疗活动以外的其他活动。

第十一条互联网医院应当对医师、护士等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培训,确保其掌握互联网医院诊疗活动的相关知识和技能。

第十二条互联网医院开展远程诊断、远程治疗、远程咨询、远程会诊等活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远程诊断:医师应当根据患者提供的病历资料、检查检验结果等,结合互联网医院诊疗特点,进行综合分析,作出诊断结论;

(二)远程治疗:医师应当根据患者病情,制定合理的治疗方案,并在患者同意的情况下,开展远程治疗;

(三)远程咨询:医师应当针对患者提出的问题,提供专业、客观、准确的咨询服务;

(四)远程会诊:医师应当与其他医师共同讨论患者病情,为患者提供综合治疗方案。

第十三条互联网医院应当建立健全患者信息管理系统,对患者的个人信息、病历资料等进行严格必威体育官网网址,确保信息安全。

第四章互联网医院医疗质量管理

第十四条互联网医院应当建立健全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制度,对诊疗活动进行全程监控,确保医疗安全。

第十五条互联网医院应当对以下环节进行质量控制:

(一)患者病情评估;

(二)远程诊断;

(三)远程治疗;

(四)远程咨询;

(五)远程会诊。

第十六条互联网医院应当建立医疗质量评价体系,定期对医疗质量进行分析和评价。

第十七条互联网医院应当对以下情况进行

(一)发生医疗纠纷;

(二)发生医疗事故;

(三)患者投诉;

(四)其他需要报告的情况。

第五章互联网医院信息安全与隐私保护

第十八条互联网医院应当建立健全信息安全管理制度,采取有效措施,保障信息系统安全,防止信息泄露、损毁、丢失等。

第十九条互联网医院应当采取以下措施,保护患者隐私:

(一)对患者的个人信息进行加密处理;

(二)建立严格的访问控制制度,确保只有授权人员能够访问患者信息;

(三)对信息系统进行定期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并修复安全隐患;

(四)对涉及患者隐私的信息进行审计,确保信息安全。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取得互联网医院执业许可证开展互联网医院诊疗活动;

(二)开展互联网医院诊疗活动不符合本办法规定;

(三)泄露患者隐私。

第二十一条互联网医院发生医疗事故,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二条互联网医院及其医务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情节严重的,由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依法吊销其执业许可证。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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