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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政法干警笔试模拟題:民法学(6.23)
1.双方恶意串通实行的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行為不应当合用的责任方式是()。
A.赔偿损失
B.返还财产
C.追缴财产
D.赔礼道歉
2.某省水利厅為鼓励下属水利工程企业多创税利,厅長与该企业的负责人签订协议约定:假如该工程企业完毕年度税收600万元的指标,年终该企业负责人和全企业员工都可以发奖金l万元。该协议属于什么性质的行為?()
A.双方民事法律行為
B.无效民事行為
C.附条件民事法律行為
D.不属于民事法律行為
3.王某到西安旅游,在一纪念品商店看見一对烧制精美的兵馬俑陶瓷,很喜欢,问询是不是当地泥土烧制的,营业员李某告诉他是。王某就花费800元买下了。后来,有知情朋友告诉王某,这些都是在外地烧制好运到西安的。对王某的购置行為,下列說法对的的是()。
A.為可撤销的民事行為,由于李某具有欺诈行為
B.為无效民事行為,由于李某具有欺诈行為
C.為有效民事法律行為,由于王某是出于自愿购置的
D.為有效民事行為,由于李某并非故意隐瞒实情
4.牛某委托何某為代理人购置一批瓷砖,何某的下列行為中违反法律法规的是()。
A.何某生重病,停止了购置货品事宜,并告知了牛某
B.及時将购置货品过程中的状况汇报給牛某
C.经牛某同意,另行委托林某,办理购置事宜
D.与陆某恶意串通,以明显的不合理的高价格购入货品
5.孙某、方某、李某各出资8万元合作开办一家蛋糕房,经营期间,李某因病重无法参与经营提出退伙,孙某、方某同意,三方约定李某放弃一切合作利益,也不承担合作债务。下列选项哪一种是对的的?()
A.李某退伙后对原合作的债务不承担责任
B.李某退伙后对原合作的债务仍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C.李某退伙后对原合作的债务承担补充责任
D.李某退伙后仍应以其出资额為限对原合作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参照答案】
1.D[解析]恶意通谋行為属于无效的民事行為。对于无效的民事行為的处理后果是返还原物、赔偿损失、追缴非法所得。《民法通则》第61条规定:“民事行為被确认為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当事人因该行為获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給受损失的一方。有过錯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的损失,双方均有过錯的,应当各自承担对应的责任。双方恶意串通,实行民事行為损害国家的、集体的或者第三人的利益的,应当追缴双方获得的财产,收归国家、集体所有或者返还第三人。”赔礼道歉是一种没有财产内容的责任方式,只合用于侵犯没有直接财产内容的人身权的情形。
2.D[解析]《民法通则》第54条规定:“民事法律行為是公民或者法人设置、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為。”《民法通则》第55条规定,民事法律行為应当具有下列条件:(1)行為人具有对应的民事行為能力;(2)意思表达真实;(3)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本題中,厅長与水利工程企业签订协议,约定假如该工程企业完毕年度税收指标,年终负责人和全企业员工都可以发奖金。该发奖金的约定并不发生民法上的后果,且是不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的行為,不符合民事法律行為的要件和特性。因此,该行為不属于民事法律行為。
3.A[解析]可撤销的民事行為是指已经成立且已生效,由于意思表达不真实或者其他法定原因,行為人有撤销权的民事行為。撤销权人如行使撤销权、则经撤销其效力溯及民事行為成立時无效;假如撤销权人在法定期限内未行使撤销权,该民事行為本来的效力不变。根据《民法通则》第59条第1款以及《协议法》第54条的规定,可撤销民事行為的类型有:重大误解、显失公平、乘人之危,欺诈、胁迫。因此,本題选A。
4.D[解析]根据《民法通则》第63条的规定,代理是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又称本人)的名义,在代理权限内与第三人(又称相对人)实行民事行為,其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受的民事法律制度。代理权的行使原则有:(1)在代理权限内积极行使代理权;(2)维护被代理人的利益;(3)合法行使代理权。
《民法通则》中规定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
5.B[解析]《民通意見》第53条规定,合作经营期间发生亏损,合作人退出合作時未按约定分担或者未合理分担合作债务的,退伙人对原合作人的债务,应当承担清偿责任;退伙人已分担合作债务的,对其参与合作期间的所有债务仍负连带责任。故B项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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