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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寿附加豁免保险费定期寿险(典藏版)条款.pdfVIP

国寿附加豁免保险费定期寿险(典藏版)条款.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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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寿〔2020〕定期寿险181号

请扫描以查询验证条款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国寿附加豁免保险费定期寿险(典藏版)利益条款

第一条附加合同构成

国寿附加豁免保险费定期寿险(典藏版)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附加于本公司所认可

的人身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投保。本附加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国寿附加豁免保险费定

期寿险(典藏版)利益条款(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利益条款)、个人保险基本条款(以下简称本

附加合同基本条款)、现金价值表、声明、批注、批单以及与本附加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复效

申请书、健康声明书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第二条投保范围

主合同的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不为同一人时,十八周岁以上、六十周岁以下,身体健康的主

合同投保人可作为本附加合同的被保险人,由本人作为本附加合同的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

险。

第三条保险期间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主合同的交费期间。

第四条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疾病身故或因疾病造成身体高度残疾,

本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退还本附加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被保险人因前述以外情形

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本公司豁免被保险人身故日或身体高度残疾确认日以后的主合同及本附

加合同的保险费,视同投保人交纳了被保险人身故日或身体高度残疾确认日以后的主合同及本

附加合同的各期保险费。

第五条责任免除

因下列任何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本公司不承担豁免保险费的责

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或者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最后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

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疾病;

七、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八、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无论上述何种情形发生,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

向投保人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或伤害造成被保险人身故的,

本公司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作为被保险人遗产处理,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投保人

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或伤害造成被保险人身体高度残疾的,本公司向被保险人退还本附加合同

的现金价值。

第六条保险费

本附加合同保险费交付方式与主合同相同,交费期间等于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

国寿附加豁免保险费定期寿险(典藏版)利益条款(第一页)

第七条附加合同效力恢复(复效)

主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本附加合同不能单独申请恢复合同效力。

第八条身体高度残疾鉴定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疾病造成身体高度残疾,应在治疗结束后,由二级以上(含二级)

医院、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或鉴定机构出具能够证明被保险人身体高度残疾的资料;若保险

合同任何一方对残疾程度的认定有异议,则以司法鉴定机构的鉴定结果为准。如果自被保险人

遭受意外伤害或患病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治疗仍未结束,按第一百八十日的身体情况出具资料

或进行司法鉴定。

被保险人身体高度残疾确认日为本附加合同约定的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出具能够证明被

保险人身体高度残疾资料的日期。

第九条保险金申请所需的证明和资料

一、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身故并申请豁免保险费时,所需的证明和资料为:

1.保险单;

2.申请人法定身份证明;

3.公安部门或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书;

4.被保险人的户籍注销证明;

5.本公司要求的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相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二、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身体高度残疾并申请豁免保险费时,所需的证明

和资料为:

1.保险单;

2.申请人法定身份证明;

3.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身体残疾程度鉴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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