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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寿美好生活团体医疗保险(2020版)条款.pdf

国寿美好生活团体医疗保险(2020版)条款.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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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寿〔2020〕医疗保险18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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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国寿美好生活团体医疗保险(2020版)条款

第一条保险合同构成

国寿美好生活团体医疗保险(2020版)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条款、批注、附贴批

单、投保单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第二条投保范围

凡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当地政府指定的部门作为投保人向中国人寿保险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投保本保险。投保应符合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相关规定。

第三条保险合同成立、生效和保险责任开始

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本合同成立日期、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

除另有约定外,本合同生效的日期为本公司开始承担保险责任的日期。

第四条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除另有约定外,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约定终止日二十四时止,由投保人

在投保时与本公司协商确定。

第五条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接受本合同约定的医疗范围内诊疗的,对于

被保险人实际发生的本合同约定范围内的医疗费用,本公司在扣除当地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城乡居

民大病保险、其他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和其他途径已经补偿或给付的部分后,对其余额按本合同的约定给

付保险金。

本公司对每一被保险人给付的保险金以本合同约定的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为限,对该被保险人一次

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之和达到本合同约定的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时,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

止。

第六条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接受诊疗或发生医疗费用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规定不予支付的事项;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斗殴,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四、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五、被保险人的洗牙、牙齿美白、正畸、烤瓷牙、种植牙或镶牙等牙齿保健和修复;

六、被保险人的视力矫正手术或变性手术;

七、被保险人非因意外伤害导致的整容或矫形手术;

八、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应当由公共卫生部门负担的;

九、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或中国境外接受诊疗或发生医疗费用的;

十、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国寿美好生活团体医疗保险(2020版)条款(第一页)

十一、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十二、投保人和本公司约定的其他免责事项。

第七条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一、保险金额

本合同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二、保险费

本合同的保险费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一次交清。投保人也可以按本合同约定的分期交付方式交付保险费。

分期交付分为半年交、季交和月交三种方式,分期交付保险费的,首期保险费后的半年交、季交或月

交保险费的交付日期分别为本合同半年生效对应日、季生效对应日或月生效对应日。

第八条投保信息

投保人应向本公司提供投保群体相关经验数据及被保险人信息,其中被保险人信息需与基本医疗保险

参保人信息一致,包括被保险人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证件类别、有效身份证件号码、社会保障号码、

联系方式、职业、地址等。被保险人信息发生变更的,投保人应及时通知本公司变更被保险人信息。

第九条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本公司应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本合同的内容。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本公司责任的条款,本

公司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

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

本公司可以就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第十条受益人

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第十一条保险事故的通知

投保人、被保险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及时通知本公司。若因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

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本公司对无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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