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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卫生相关法律法规讲义》课件.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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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卫生相关

法律法规讲义;举办这次学习班的目的;;放射性同位素与

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01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01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02放射诊疗管理规定;(一)装有放射性同位素和放射性废物的设备、容器,设有电离辐射标志;

(二)放射性同位素和放射性废物储存场所,设有电离辐射警告标志及必要的文字说明;

(三)放射诊疗工作场所的入口处,设有电离辐射警告标志;

(四)放射诊疗工作场所应当按照有关标准的要求分为控制区、监督区,在控制区进出口及其他适当位置,设有电离辐射警告标志和工作指示灯。;;;;;;/02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实施检查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严格执行检查资料的登记、保存、提取和借阅制度,不得因资料管理、受检者转诊等原因使受检者接受不必要的重复照射;

(二)不得将核素显像检查和X射线胸部检查列入对婴幼儿及少年儿童体检的常规检查项目;

(三)对育龄妇女腹部或骨盆进行核素显像检查或X射线检查前,应问明是否怀孕;非特殊需要,对受孕后八至十五周的育龄妇女,不得进行下腹部放射影像检查;

(四)应当尽量以胸部X射线摄影代替胸部荧光透视检查;

(五)实施放射性药物给药和X射线照射操作时,应当禁止非受检者进入操作现场;因患者病情需要其他人员陪检时,应当对陪检者采取防护措施。;/02放射诊疗管理规定;/02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医疗机构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购置、使用不合格或国家有关部门规定淘汰的放射诊疗设备的;

(二)未按照规定使用安全防护装置和个人防护用品的;

(三)未按照规定对放射诊疗设备、工作场所及防护设施进行检测和检查的;

(四)未按时规定对放射诊疗工作人员进行个人剂量监测,健康检查,建立个人剂量和健康档案的;

(五)发生放射事件并造成人员健康严重损害的;

(六)发生放射事件未立即采取应急救援和控制措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及时报告的;

(七)违反本规定???其他情形。;/02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四条开展放射治疗、核医学工作的医疗机构和省直管医疗机构的放射诊疗许可工作由省卫生行政部门负责。

第五条开展介入放射学工作的医疗机构和市直管医疗机构的放射诊疗许可工作由省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

第六条开展X射线影像诊断工作的医疗机构的放射诊疗许可工作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03河南省放射诊疗许可证发放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开展放射治疗、核医学工作的医疗机构和省直管医疗机构的放射诊疗许可工作由省卫生行政部门负责。

第五条开展介入放射学工作的医疗机构和市直管医疗机构的放射诊疗许可工作由省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

第六条开展X射线影像诊断工作的医疗机构的放射诊疗许可工作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3、卫生学审查;第十二条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准予许可的,应在10个工作之日内向申请人颁发放射诊疗许可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同时告知其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第十三条对于审查结论为“建议整改”的,申请单位可在3个月内按审查意见整改并提交整改报告,由卫生行政部门重新审查后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行政许可期限从收到整改报告之日起重新计算。;第十四条《放射诊疗许可证》应载明:医疗机构名称、地址、负责人、许可项目、许可证编号、发证机关(加盖公章)及发证日期等内容。编号格式为:(本行政区简称)卫放证字(发证年份)第XXXX号。

使用同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在不同地点开展放射诊疗工作,应当分别办理放射诊疗许可证。;;第三十条具有《放射工作卫生许可证》并已开展放射诊疗工作的医疗机构,应当于2007年1月1日前持《放射工作卫生许可证》申请办理相应的放射诊疗许可手续,换发《放射诊疗许可证》,并重新核定医学影像科诊疗科目。换证时,其设备、人员及工作场所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应于6个月内进行整改,未进行整改或整改不合格的,不得开展放射诊疗工作。;结束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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