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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公司法中资本显著不足情形下的法人人格否认:理论、实践与完善路径.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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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引言

1.1研究背景与意义

在我国市场经济蓬勃发展的进程中,公司作为重要的市场主体,其数量不断攀升,在经济活动中扮演着愈发关键的角色。公司法人格独立和股东有限责任是公司法的两大基石,它们极大地激发了投资者的积极性,推动了经济的繁荣发展。然而,在现实的商业环境中,一些公司存在资本显著不足的情况,这给市场秩序和相关利益方带来了诸多问题。

随着2013年公司法修订,我国从实缴资本制改为认缴资本制,取消了最低注册资本限制。这一改革举措降低了市场准入门槛,激发了创业热情,但也带来了新的挑战。在认缴资本制下,判断公司资本是否显著不足失去了明确统一的标准,使得资本显著不足情形下法人人格否认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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