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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录法基础知识
第一章?记录法基本问题
第一部分?本章重要内容
一、记录法概述
(一)政府记录与记录法
1.政府记录的概念和特性
政府记录,就是国家机关(重要是行政机关)依法运用各种记录方法和手段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进行记录调查、记录分析、提供记录资料和记录征询意见,实行记录监督等活动的总称。
政府记录的特性:(1)政府记录的实行主体是特定的,或者说重要是政府机关;(2)政府记录必须严格依法实行;(3)政府记录具有强制性;(4)政府记录的结果具有社会共享性。
2.政府记录的功能和任务
功能:我国政府记录已具有了信息、征询、监督的整体功能。
任务:(1)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进行记录调查和记录分析;(2)提供记录资料和记录征询意见;(3)实行记录监督。
3.依法记录法的必要性
(二)记录法的概念和特点
(三)记录法的表现形式
1.记录法律
记录法律,即指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关于记录活动的行为规范。《记录法》2023年6月27日再次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第九次会议修订,2023年1月1日执行。
2.记录行政法规
记录行政法规是由国务院制定的有关记录活动的规范性法律文献。有《全国经济普查条例》、《全国农业普查条例》、《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等。
3.地方性记录法规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在不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有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
4.记录行政规章
记录行政规章,是指国务院各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所制定的有关记录的规范性文献。
(四)记录法的作用
1.有效地、科学地组织记录工作,推动记录工作的现代化进程
2.规范国家机关、社会团队、各种经济组织以及公民在记录活动中的行为,保障记录资料的准确性、及时性。记录法从以下几个方面作出了规范:一方面,明确规定记录调核对象要依法申报记录资料;另一方面,明确规定记录机构、记录人员要依法履行职责,完毕记录工作任务,保证数据质量;第三,赋予记录人员一定的职权,以保证及时获得真实、完整的记录资料。
二、记录法的基本原则
(一)保障记录工作统一性原则
记录管理体制的集中统一,是保障记录工作统一性的关键。
(二)记录机构依法履行职责原则
(三)记录调核对象依法履行义务原则
(四)维护记录调核对象合法权益原则
(五)保障记录信息社会共享原则
三、记录管理体制
四、我国记录法制发展的基本情况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的记录法制发展情况
我国最早的记录法律始于周朝
(二)新中国记录法制发展概况
第二章?记录调查管理
第一部分?本章重要内容
一、记录调查的分类
(一)政府记录调查
政府记录调查,是指由政府记录机构依法组织实行的记录调查,根据《记录法》的规定,政府记录调查涉及国家记录调查、部门记录调查和地方记录调查三类。
(二)民间记录调查
民间记录调查是由民间记录机构以自己的名义或者接受委托进行的记录调查。两个特点:自愿性和营利性。
二、记录调查项目
(一)记录调查项目的概念及分类
(二)记录调查项目的制定及审批
1.国家记录调查项目的制定及审批
国家记录调查项目由国家记录局制定,或者由国家记录局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共同制定,报国务院备案。其中,重大的国家记录调查项目报国务院审批。
2.部门记录调查项目的制定及审批
部门记录调查项目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记录调核对象属于本部门管辖系统的,报国家记录局备案;记录调核对象超过本部门管辖系统的,报国家记录局审批。
3.地方记录调查项目的制定及审批
地方记录调查项目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记录机构和有关部门分别制定或者共同制定。其中,由省级人民政府记录机构单独制定或者和有关部门共同制定的,报国家记录局审批。
4.记录调查项目的审批程序
《记录法》第十三条规定:记录调查项目的审批机关应当对调查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科学性进行审查。
(三)编制记录调查项目的原则
1.国家记录调查、部门记录调查、地方记录调查必须明确分工,互相衔接。
2.部门记录调查和地方记录调查不得与国家记录调查反复、矛盾。
3.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的综合协调部门需要的记录资料,应当从本级人民政府机构和有关部门收集。
4.抽样调查、重点调查或者行政记录可以满足需要的,不得制发全面记录调查表。
5.编制新的记录调查方案,必须事先试点或者征求有关地方、部门和基层单位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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