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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寿安康逸年重度恶性肿瘤疾病保险条款.pdf

国寿安康逸年重度恶性肿瘤疾病保险条款.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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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寿〔2020〕疾病保险2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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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国寿安康逸年重度恶性肿瘤疾病保险利益条款

第一条保险合同构成

国寿安康逸年重度恶性肿瘤疾病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国寿安康

逸年重度恶性肿瘤疾病保险利益条款(以下简称本合同利益条款)、个人保险基本条款(以

下简称本合同基本条款)、现金价值表、声明、批注、批单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复

效申请书、健康声明书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第二条投保范围

凡五十五周岁以上、七十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本人或对其具有

保险利益的人作为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第三条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分为十年、十五年两种,投保人可选择其中一种作为本合同的保险期

间。

第四条基本保险金额

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是指本合同保险单上载明的保险金额。

第五条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一、重度恶性肿瘤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

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合同所指的“恶性肿瘤——重度”,本

合同终止,本公司按照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重度恶性肿瘤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

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合同所指的“恶性肿瘤——重度”,本

合同终止,本公司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度恶性肿瘤保险金。若因意外伤害导致上述

情形,不受一百八十日的限制。

二、原位癌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

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合同所指的原位癌,本合同终止,本公

司按照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原位癌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

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合同所指的原位癌,本公司按本合同基

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原位癌保险金,但给付以一次为限,本合同继续有效。若因意外伤害

导致上述情形,不受一百八十日的限制。

三、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身故,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照本合同所

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故保险金。

国寿安康逸年重度恶性肿瘤疾病保险利益条款(第一页)

本合同的重度恶性肿瘤保险金和身故保险金本公司仅给付一项,并以一次为限。

第六条责任免除

因下列任何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本合同所指“恶性肿瘤——重度”或原位癌,

本公司不承担给付重度恶性肿瘤保险金或原位癌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三、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四、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无论上述何种情形发生,导致被保险人发生本合同所指“恶性肿瘤——重度”或原位

癌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但需要扣除本合同已经给付

或应给付的原位癌保险金。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或伤害造成被保险人发生本合同所

指“恶性肿瘤——重度”或原位癌的,本公司向被保险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但需要

扣除本合同已经给付或应给付的原位癌保险金。

因下列任何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成立或本合同效力最后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

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无论上述何种情形发生,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合

同的现金价值,但需要扣除本合同已经给付或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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