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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辆损失保险合同条款.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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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辆损失保险合同条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明确保险人与被保险人的权利义务关系,特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保险合同的构成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单、保险条款、投保单、批单和特别约定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保险标的

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为被保险人所有或管理的机动车辆,包括但不限于汽车、摩托车等。

第三条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因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碰撞、倾覆、坠落;

(二)火灾、爆炸;

(三)外界物体坠落、倒塌;

(四)暴风、龙卷风;

(五)雷击、雹灾、暴雨、洪水、海啸;

(六)地陷、冰陷、崖崩、雪崩、泥石流、滑坡;

(七)载运保险车辆的渡船遭受自然灾害(只限于有驾驶人员随车照料者)。

第四条责任免除

下列情况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保险车辆损失,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

(一)地震及其次生灾害;

(二)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乱、扣押、罚没、查封、政府征用;

(三)核反应、核辐射或放射性污染;

(四)保险车辆的自然磨损、朽蚀、故障、本身质量缺陷;

(五)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的故意行为或违法行为;

(六)保险车辆被盗窃、抢劫、抢夺,以及在此期间受到损坏或车上零部件、附属设备丢失;

(七)保险车辆在竞赛、测试期间,在营业性维修、养护场所修理、养护期间;

(八)保险车辆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行驶证或号牌,或未按规定检验或检验不合格;

(九)保险车辆拖带未投保交强险的车辆或被未投保交强险的车辆拖带;

(十)保险车辆转让他人,被保险人、受让人未履行本保险合同第三十八条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转让导致保险车辆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保险事故。

第五条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从下列三种方式中选择确定,保险人根据确定保险金额的不同方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一)按投保时保险车辆的新车购置价确定;

(二)按投保时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确定;

(三)在投保时保险车辆的新车购置价内协商确定。

第六条赔偿处理

(一)保险车辆发生保险事故而受损,应当尽量修复。修理前被保险人须会同保险人检验,协商确定修理项目、方式和费用。否则,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或拒绝赔偿。

(二)保险车辆损失赔偿按以下方法计算:

1.部分损失:保险车辆发生部分损失,保险人按实际修复费用在保险金额内计算赔偿。

2.全部损失:保险车辆发生全部损失后,如果保险金额高于出险当时的实际价值,按出险当时的实际价值计算赔偿;如果保险金额等于或低于出险当时的实际价值,按保险金额计算赔偿。

(三)施救费用在保险金额内按实际支出计算赔偿。

第七条被保险人义务

(一)投保人应如实填写投保单并回答保险人提出的询问,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二)被保险人应妥善保管保险车辆,并采取合理的预防措施,防止保险车辆发生损失。

(三)保险车辆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应立即采取必要、合理的施救、保护措施,并在24小时内通知保险人。

(四)被保险人索赔时,应向保险人提供保险单、损失清单和其他有关证明和资料。

(五)被保险人应积极协助保险人进行现场查勘和事故调查。

第八条保险费的支付

投保人应在签订本保险合同时一次性支付保险费。

第九条保险期间

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自保险单载明的起保日零时起至期满日二十四时止。

第十条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一)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要求解除本保险合同的,自通知保险人之日起,本保险合同解除。保险人按日比例退还剩余期限的保险费。

(二)保险人要求解除本保险合同的,应提前通知被保险人。保险人按日比例退还剩余期限的保险费。

第十一条争议解决

因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单载明的仲裁委员会仲裁,或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二条其他约定

(一)本保险合同一经双方签字盖章,即视为成立。

(二)本保险合同的任何修改和补充均应采用书面形式,并由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本保险合同一式两份,保险人和投保人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保险人(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_

投保人(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

以上合同条款为机动车辆损失保险合同的基本框架,具体内容需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补充。在实际操作中,双方应详细阅读并理解合同条款,确保合同的公平性和合理性。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双方应遵守合同规定,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以保障合同的有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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