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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安全《电子支付安全相关法律》课件.pptx

电子商务安全《电子支付安全相关法律》课件.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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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1电子支付的法律问题

1.电子支付的法律概念和特征

从狭义上讲,电子支付又称电子资金划拨(ElectronicFundsTransfer,EFT),中国人民银行《电子支付指引(第一号)》第2条规定:电子支付是指单位、个人直接或授权他人通过电子终端发出支付指令,实现货币支付与资金转移的行为。该条还规定:电子支付的类型按电子支付指令发起方式分为网上支付、电话支付、移动支付、销售点终端交易、自动柜员机交易和其他电子支付。

广义的电子支付,除了电子资金划拨之外,还应包括网上银行所开展的各种新型电子货币业务,如电子现金、电子钱包、电子信用卡等。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越来越多的第三方支付平台出现,电子支付的资金来源不仅仅包括商业银行,还包括第三方支付公司等非金融机构,如支付宝、财付通等。;6.4.1电子支付的法律问题

2.国内外有关电子支付的立法

电子支付立法首先要解决的问题是电子支付或无纸化支付带来的新问题。我国电子支付的完整法律体系是在各种相关法律问题的解决过程中不断改进和完善,并通过归纳和总结逐步建立的。;6.4.1电子支付的法律问题

3.电子支付当事人及其权利和义务

(1)电子资金划拨的当事人。

从法律关系的角度来划分,电子支付的当事人可分为付款人和受款人,而付款人和受款人要完成电子支付还必须有银行和认证机构的支持。

从资金流的角度出发,可把电子资金划拨的当事人大致分为资金划拨人或发端人、接收银行、收款人(或称受益人)。

(2)指令人的权利与义务。

指令人的权利有:指令人有权要求接收行按照指定的时间及时将指定的金额支付给指定的收款人,如果接收行没有按指令完成义务,指令人有权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

指令人的义务一般可以归纳为:一旦向接收行发出指令后,自身亦受其指令约束,承担从其指定账户付款的义务;在需要的情况下,不仅接受核对签名,而且在符合商业惯例的情况下,接受认证机构的认证;按照接收行的程序,检查指令有无错误和歧义,并有义务修正错误或有歧义的指令。;6.4.1电子支付的法律问题

3.电子支???当事人及其权利和义务

(3)接收行的权利与义务。

接收行的主要权利有:要求付款人或指令人支付所指令的资金并承担因支付而发生的费用;拒绝或要求指令人修正其发出的无法执行的、不符合规定程序和要求的指令。只要能证明由于指令人的过错而导致其他人,包括指令人的现任或前任雇员、其他与指令人有关系的当事人,假冒指令人通过了认证程序,接收行就有权要求指令人承担指令引起的后果。

接收行的主要义务是:按照指令入的指令完成资金支付;就其本身或后手的违约行为,向其前手和付款人承担法律责任;通常资金的支付从付款人开始,经过付款人银行、中介银行:认证机构、收款人银行等一系列当事人,每一当事人只接受其直接指令人的指令,并向其接受人发出指令,与他们存在合同上的法律关系。;6.4.1电子支付的法律问题

3.电子支付当事人及其权利和义务

(4)收款人的权利与义务。

收款人具有特别的法律地位。在电子支付法律关系中,收款人虽然是一方当事人,但由于收款人与指令人、接收行并不存在支付合同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此收款人不能基于电子支付行为向指令人或接收行主张权利,收款人只是基于和付款人之间的基础法律关系与付款人存在电子支付权利义务关系。在这一点上反映出电子支付与票据支付法律关系类似。

电子支付执行过程与票据交易类似,具有无因性,即无论某笔资金交易的基础原因和法律关系成立与否、合法与否,银行在按照客户以正常程序输入的指令操作后,一经支付即不可撤销,哪怕是犯罪分子的洗钱活动,也不能否定电子支付行为本身的有效性。;6.4.1电子支付的法律问题

4.电子支付业务的申请

银行应根据审慎性原则,确定要办理电子支付业务的客户应符合的条件。办理电子支付业务的银行应公开披露以下信息:‘银行名称、营业地址及联系方式;指令人办理电子支付业务的条件;所提供的电子支付业务品种、操作程序和收费标准等;电子支付交易品种可能存在的全部风险,包括该品种的操作风险、未采取的安全措施、无法采取安全措施的安全漏洞等;指令人使用电子支付交易品种可能产生的风险;提醒指令人妥善保管、使用或授权他人使用电子支付交易存取工具(如卡、密码、密钥、电子签名制作资料等)的警示性信息;争议及差错处埋方式。

银行应认真审核指令人申请办理电子支付业务的基本资料,并以书面或电子方式与指令人签订协议;应按会计档案的管理要求妥善保存指令人的申请资料,保存期限至该指令人撤销电子支付业务后5年;应为指令人办理电子支付业务,根据指令人性质、电子支付类型、支付金额等,与指令人约定适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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