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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历书写规范;《病历书写基本规范》;重要调整;重要调整;重要调整;重要调整;重要调整;重要调整;重要调整;重要调整;卫生部对02版《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的修订;病历书写规范培训;第六条病历书写应规范使用医学术语,文字工整,字迹清晰,表述准确,语句通顺,标点正确。
第七条病历书写过程中出现错字时,应当用双线划在错字上,保留原记录清楚、可辨,并注明修改时间,修改人签名。不得采用刮、粘、涂等方法掩盖或去除原来的字迹。
此要求进一步否定了刮、粘、涂等方法。
上级医务人员有审查修改下级医务人员书写的病历的责任。
;第八条病历应当按照规定的内容书写,并由相应医务人员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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