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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31 310005-2021 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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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13.040.40CCSZ60

长江三角洲区域统一标准

DB31/310005—2021

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Emissionstandardofairpollutantsforpharmaceuticalindustry

2021-05-08发布2021-06-01实施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

DB31/310005—2021

目次

前言 I

引言 Ⅱ

1范围 1

2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术语和定义 3

4有组织排放控制要求 6

5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 9

6企业边界监控要求

7污染物监测要求 10

8实施与监督 13

附录A(资料性)常见医药中间体品种 14

附录B(资料性)化学原料药或医药中间体制造过程中排放的典型大气污染物 16

附录C(资料性)有组织排放最高允许排放速率 18

附录D(规范性)固定污染源废气苯系物的测定气袋采样-气相色谱法 20

附录E(规范性)环境空气和废气硫化氢的测定亚甲基蓝分光光度法 24

附录F(规范性)废气中二噁英类毒性当量浓度(TEQ)计算公式 28

参考文献 30

I

DB31/310005—2021

前言

本文件的全部技术内容为强制性。

本文件按照GB/T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上海市生态环境局、江苏省生态环境厅、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安徽省生态环境厅联合提出并组织实施,由上海市生态环境局、江苏省环境管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浙江省环境保护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华东理工大学、浙江省生态环境科学设计研究院、江苏省环境科学研究院、安徽省环境科学研究院、上海市环境监测中心、江苏省环科院环境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杭州市生态环境科学研究院、上海市浦东新区环境监测站、台州市环境科学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浙江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市生物医药行业协会、安徽省医药行业协会、上海纺织节能环保中心。

DB31/310005—2021

引言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上海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防治环境污染,改善环境质量,保障人体健康,加强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的排放控制,促进行业生产工艺和污染治理技术进步,制定本文件。

本文件由上海市人民政府、江苏省人民政府、浙江省人民政府、安徽省人民政府批准。

本文件自2021年6月1日起实施。地方可以根据当地生态环境保护的需要和经济技术条件,由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提前实施本文件。

制药工业企业或生产设施排放水污染物、环境噪声适用相应的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产生固体废物的鉴别、处理和处置适用相应的国家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

本文件为长三角一体化生态环境保护标准,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和安徽省的制药工业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按照本文件的规定执行,不再执行地方相关制药行业排放标准(地方有特别声明的除外)。

本文件是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的基本要求。本文件颁布实施后,国家出台相应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严于本文件的,执行国家标准;涉及本文件未做规定的污染物项目以及污染控制要求的,执行国家标准。

1

DB31/310005—2021

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1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监测和监督管理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现有制药工业企业或生产设施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制药工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排污许可证核发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文件也适用于供药物生产的医药中间体企业及其生产设施、药物研发机构及其实验设施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GB/T4754-2017中规定的医药制造业(C27)中卫生材料及医药用品制造(C277)和药用辅料及包装材料(C278)仍执行GB37823的要求,不适用于本文件。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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