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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域产教联合体的组织合法性问题研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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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域产教联合体的组织合法性问题研究

曹靖(1988-),男,湖北工业大学职业技术师范学院副教授,湖北教育政策研究院特聘研究员,教育学博士,研究方向:职业教育产教融合(武汉,430000);尚嘉珉(2001-),男,湖北工业大学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职业教育管理

摘要基于制度逻辑与多中心性理论融合的视角,理清市域产教联合体的组织结构和运作逻辑,呈现市域产教联合体组织合法性的内在规定与外在表达。市域产教联合体因政府行为的“边界不清”,制度供给的“差强人意”存在规制合法性困境;因组织行径的“离经叛道”,中间组织的“作用缺失”存在规范合法性困境;因“新生者劣势”存在文化—认知合法性困境。市域产教联合体建设在多重制度逻辑交互的穹顶规则下获取组织合法性,受多元制度要素作用的制度压力而显现组织合法性。

关键词市域产教联合体;组织合法性;制度逻辑;多中心性理论

中图分类号G719.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8-3219(2024)21-0038-09

一、制度逻辑与多中心性理论融合:理论分析框架阐释

其二,市域产教联合体的规范合法性。基于“规范性”的制度要素,市域产教联合体的规范合法性反映出外界对于其运作的正面规范性评价,其获取源于社会道德规范及价值观的要求,“一种亲社会逻辑,从根本上不同于狭隘的自我利益。这意味着判断一个组织在道德上是否合法不依赖于组织的行为是否有利于评估者的判断,而是依赖于它是否能在社会维度上被认为是正确的”[9]。在市域产教联合体运作过程中,其规范合法性受到政府、企业、学校、科研机构等多方参与主体之间相互认同的影响。

多中心性(Polycentricity)是指多个独立的决策制定中心和行动者在一定规则和标准的框架内,通过相互调整来组合彼此间的关系[11]。通过建立一个整体限制性规范和约束条件的穹顶规则,可以将不同的中心纳入到统一的制度体系中,利用多中心之间规则、规范的自主性交互来确定彼此间关系,从而达到调整内部主体行为的目的,使得多中心在相互独立的基础上形成竞合关系,最终确保整个体系的运行活力[12]。利用多中心性理论来探寻产教融合实体化运作的多样性和创造性的制度活动,能较为准确地阐释市域产教联合体与区域产业形态、经济运行模式、职业教育发展水平之间的密切关系。理论融合则是基于不同理论间存在的互补性或协同性来形成新的研究视角,进而对社会实践进行解释,从而达到强化事物认知和理解的目的[13]。如何利用制度逻辑与多中心性理论融合的视角,来探究市域产教联合体的组织合法性问题?

首先,制度逻辑对市域产教联合体的作用是通过组织场域来实现的,处于组织场域中的行动者能比场域外的其他行动者形成更具有普遍意义的系统,且彼此的互动也更加频繁[14]。多重制度逻辑中的同质性要素将转化为组织发展的基本准绳,市域产教联合体内各主体在发展目标、组织性质、价值主张、业务领域等方面差异显著,但仍要契合所处制度环境的基本要求,如深度参与人才培养,有效服务产业发展等才能立足于组织场域。

再次,制度逻辑中的制度要素在相互作用的过程中,会使组织场域中出现具有相对主导影响的范畴,“可以根据逻辑的作用效果,将组织场域划分为不同的、具有独立的行为规则和特征的场域单元,并对其中的行动者产生差异化作用力”[15]。制度逻辑影响着组织场域内的制度多中心结构,而制度逻辑中各制度要素的动态均衡能够保障市域产教联合体内各主体协同配合以实现有序运行。因此,运用制度逻辑与多中心性理论融合的视角,可以观照市域产教联合体的组织合法性,也为寻求其如何达到产权明晰、组织完备、机制健全、运行高效的实体化运作提供理论参考。

二、市域产教联合体组织合法性的审视

(一)市域产教联合体的组织结构及运作逻辑

“结构和运作是理解事物产生和发展的关键要素”[16],在审视市域产教联合体的组织合法性之前,有必要梳理及明晰其组织结构及运作逻辑。

1.市域产教联合体的组织结构

“组织的价值与目的越来越趋于混合化,多个生存逻辑的共存与共演成为混合组织的新特征”[17]。首先,市域产教联合体的组织价值目标和使命追求可以在经济价值与社会价值的二元价值中进行混合,其组织性质介于传统商业组织与传统非营利性组织(Non-ProfitOrganization,NPO)之间,在撷取经济价值的同时还要协调社会价值的平衡发展,并由此形成混合型组织形态。其次,市域产教联合体是履行社会责任或是具有社会责任的组织,其实体化运作需要平衡在其他组织形态中表现为矛盾的绩效目标,即妥善处理经济价值和社会价值之间的关系,且要顾及多元利益相关者差异化的诉求。再次,市域产教联合体是政府、行业、企业与学校四方协同的命运共同体,也是各参与主体之间形成的显性及隐性契约的集合。产教融合的应然意图引导市域产教联合体内各主体形成信任的互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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