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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诊断与标准应用.ppt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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诊断标准的正确理解和应用注日期不注日期(强制性标准一般都不标日期)引用文件排序:国标、行标、地标、国际标准、国内有关文件、国际有关文件(不宜引用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政策性文件)规范性引用文件(标准应用时不可缺少,执行标准时要用这些文件,是必须遵守的)01综合分析排除其他病因所致类似疾病诊断原则02职业病是病因明确的外因性疾病。判断职业病的三个基本条件:疾病的医学所见与接触的致病因素引起的健康损害效应相一致;工作场所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有足够的证据支持该疾病是职业病危害因素引起的,而不是非职业病危害因素所致。确定病因的原则:诊断职业病,确定病因,是必要的要素。综合分析的原则:临床表现-实验室检查结果-工作场所环境-职业接触。﹡因果关系﹡剂量-效应关系鉴别诊断的原则:不同病因可引起人体相似的器官损害,不同的损害可有相似的临床表现,反之亦然,相似的临床表现可由完全不同的病因引起。将第四十五条修改为:“当事人取得职业病医学诊断证明书后申请职业病待遇的,应当向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职业病认定。职业病认定办法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等有关部门制定”。(取消二级鉴定)将第四十六条修改为:“职业病医学诊断、治疗和认定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取消鉴定专家组成)0102删除第四十七条第二款:“人民法院受理有关案件需要进行职业病鉴定时,应当…….”。在第四十八条中增加两款:“用人单位没有职业卫生和健康监护等资料,不提供或不如实提供职业病医学诊断、认定需要的职业卫生和健康监护等资料,影响职业病医学诊断、认定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职业病医学诊断、认定,需要有关部门或者机构协助提供病人的职业史或者劳动关系、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和现场危害调查与评价资料的,有关部门或者机构应当予以协助”郑州诊断“个案”的思考2诊断标准的应用3职业病诊断医师技术能力(水平)1职业病诊断原则的正确把握6新技术、新方法在诊断标准中的应用5要增强职业病诊断、鉴定的法律意识4技术诊断与法律(规)要求的统一性依据职业病目录;依据职业病诊断标准;结合现场职业卫生学调查、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与评价、临床表现和医学检查结果等资料;综合分析判断(职业史、既往病史、鉴别诊断)。诊断(鉴别诊断)依据—诊断起点—诊断分级起点对不能确诊的疑似职业病病人,可以经必要的医学检查或住院观察后,再做出诊断。集体诊断;职业病诊断证明书由参加诊断的医师共同签署;01通过必要的现场劳动卫生学调查,根据生产工艺、原材料、中间产物、产品、防护等情况,评估劳动者接触职业病危害的情况。02对于工作场所情况已发生变化的,可以通过流行病学调查,对同工种、同工龄的健康体检,了解其他劳动者的健康情况,依据流行病学调查结果判定。开展职业病诊断前的现场调查回答需要明确的有关问题用工岗位;接触时间;接触因素;接触剂量;上岗前健康状况;同工种工人健康状况;查阅和索取相关资料(申报资料、评价报告、日常检测资料、监管部门监测资料、健康监护资料、原材料清单、工艺流程、中间产物、防护设施运转维护、个人防护用品配备等)职业病危害接触史的提供与取证问题用人单位提供;劳动者本人陈述(口述);劳动者提供书面材料;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有关机构”也应当提供与职业病诊断、鉴定有关的资料。因此,卫生监督机构、职业卫生技术机构、医疗卫生机构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等同样负有提供证明材料的义务;获取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存在的困难与困惑:用人单位没有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或签订虚假合同;用人单位不如实提供劳动者的职业史、职业危害接触史;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提供健康档案;用人单位不能或不如实提供作业场所监测资料;用人单位解散、拆并、破产;作业场所作业环境发生变化。依据《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病诊断鉴定管理工作的通知》(卫法监发〔2003〕350号)精神,用人单位不提供或者不如实提供诊断所需资料的,职业病诊断机构应当根据当事人提供的自述材料、相关人员证明材料,卫生监督机构或者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提供的有关材料,按照职业病诊断原则进行诊断或鉴定。04(协助)收集相关资料;03如何处理(怎么办)?01现场职业卫生学调查(见前);02在职业病诊断鉴定时,用人单位违反职业病防治法有关规定,不提供相关资料时,应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01诊断鉴定机构无法取得诊断所需资料时,可依据职业病防治法第四十二条及有关规定,可由当事人提供的自述材料,相关人员提供的证明材料以及证明人的身份等作为诊断鉴定的参考资料。当事人提供的资料及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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