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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磋商;
第六节电子商务合同的法律效力;
一、电子合同的法律问题
按照各国合同法规定,发盘和接受是合同订立所必须经过的两个环节。各国法律都要求订立合同必须反映当事人的真实意思,合同一方的发盘经由另一方接受,就是当事人的一种意思表示,其结果便产生了合同。通过EDI及其他电子方式订立的合同是通过计算机进行的,其决策过程是自动完成的,不受人工干预,没有经过任何确认。因此,电子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对订约决策过程中可能发生的错误不能了解、掌握。
电子合同与传统的书面合同的最大不同在于电子合同内容的可编辑性。;
二、电子合同的法律建设
为促进电子商务在国际贸易中的应用,消除电子商务在法律体系中存在的障碍,许多国际组织对电子商务所面临的法律问题进行了深入研究,并针对电子商务进行了一定程度的立法。;
《示范法》包括总原则和具体贸易适用两大部分。其中,总原则是《示范法》的核心内容,共包括3章15条。具体贸易适用涉及货物运输中使用的电子商务,为1章2条。
《示范法》规定:“商业”,包括不论是契约性或非契约性的一切商业性质的关系所引起的种种事项。商业性质的关系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交易:供应或交换货物或服务的任何贸易交易、分销协议、商业代表或代理、客账代理、租赁、工厂建造、咨询、工程设计、许可贸易、投资、融资、银行业务、保险、开发协议或特许、合营或其他形式的工业或商业合作;空中、海上、铁路或公路的客、货运输等。;
“数据电文”是指经由电子手段、光学手段或类似手段生成、储存或传递的信息,这些手段包括但不限于电子数据交换(EDl)、电子邮件、电报、电传或传真。
“电子数据交换”是指电子计算机之间使用某种商定标准来规定信息结构的信息电子传输。
从以上定义可以看出,数据电文与EDI是有区别的,数据电文比EDI所涵盖的内容要广。《示范法》明确规定,采用数据电文形式的信息具有法律效力、有效性和可执行性。;
《示范法》还对合同的订立和有效性作??如下规定:就合同的订立而言,除非当事各方另有协议,一切要约以及对要约的承诺均可通过数据电文的手段表示。如使用了一项数据电文来订立合同,则不得以仅仅使用了数据电文为理由而否定该合同的有效性或可执行性。据此规定并结合以上关于数据电文符合法律上采用书面形式的要求,可以认为,通过以数据电文交换而订立的合同,符合法律上所要求的书面合同性质。;
三、我国对电子合同的法律规定
我国《合同法》第11条规定:“合同的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的可载内容。”据此,明确了数据电文的法律效力,解决了电子合同是否与书面合同具有同等效力的问题。这有助于我国电子商务的发展。;
通过电子合同方式做生意,尽管有不少优点,如方便和快捷,但毕竟存在着一定的风险,如信息被他人截获、篡改,甚至对方谎称没有收到等。对此,《合同法》第33条规定:“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签订确认书,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这一规定在电子合同技术手段尚不完备的情况下,是非常必要
的,它对于防范电子合同的风险性起到了相当大的作用。;
上述规定是我国第—次以立法形式对电子商务中的有关问题进行规范,对我国电子商务的立法工作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但是也应看到,《合同法》中上述规定仅是原则性的,且包括的内容需要在今后制定相关法律或专门规定时进一步细化与完善,以适应电子商务的迅速发展。;
思?考?与?练?习;
2.某项发盘于某月12日以电报形式送达受盘人,但在此前的11日,发盘人以传真告知受盘人发盘无效,此行为属于()。
A.发盘的撤回 B.发盘的修改
C.一项新发盘 D.发盘的撤销
3.在交易磋商的过程中,有条件的接受是()形式。
A.发盘 B.询盘 C.接受 D.还盘
;
4.根据《公约》的规定,合同成立的时间是()。
A.接受生效的时间 B.在合同获得国家批准时
C.当发盘送达受盘人时 D.交易双方签订的书面合同
5.在国际货物买卖中,()是交易磋商中必不可少的法律步骤。
A.询盘和发盘 B.发盘和还盘
C.发盘和接受 D.询盘和接受
;
6.我方某出口公司于5月5日以电报对德商发盘,限8日复到有效。对方于7日以电报发出接受通知,由于电信部门的延误,出口公司于11日才收到德商的接受通知,事后该出口公司亦未表态。此时,()。
A.除非发盘人及时提出异议,该逾期接受仍具有接受效力
B.该逾期接受丧失接受效力,合同未成立
C.只有发盘人不延迟地表示接受,该逾期接受才具有接受效力,否则,合同未成立
D.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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