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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实证主义法学关于法律与道德关系
的自然法化
法律与道德的关系历来是法理学讨论的一个重要问题,并且也被公认为是
自然法学和实证主义法学之间具有根本分歧的地方。从自然法学和实证主义法学的
分歧中留给了人们这样一个印象:自然法学派主张法律与道德的密不可分,而实证
主义法学派则坚持法律与道德之间的分离,这几乎已成了法学史认识上的一个定
论。但事实上实证主义法学经历了从奥斯丁、凯尔森到哈特再到拉德布鲁赫这样一
个过程,在道德与法律的关系问题上明{眵是在向自然法靠拢的一个过程。
在19世纪以前,由于自然法学在社会上占绝对的统领地位,所以他们所极力
主张的道德的合理性是法律合法性的最终来源、法律对道德具有依附关系这样的理
论学说一直在是社会的主流学说。但是,当法学慢慢发展成为一门独立的学科之
后,法律依附于道德这一理论就显现出缺陷,给人感觉法律的发展并无独立性可
言。另外,这一学说也开始受到各方面的怀疑与批判。如果法律的合法性来自于道
德的合理性的话,一方面会让人们误以为当今所颁布实施的法律都是符合道德、正
义的法律,以至于人们只知道遵守而降低对现有法律的怀疑力度,不利于法律制度
本身的发展与完善;另一方面又会让人们以现有法律不合乎道德为由而拒绝服从遵
守,从而导致社会秩序的混乱,乃至出现无政府主义状态。不管是哪一种情况都会
产生不利的后果。而在这些反对的声音当中,最具有影响力的当数实证主义法学。
实证主义法学的兴起,对自然法学的发展几乎给予了致命的一击。
一、奥斯丁与凯尔森的“分离学说”
奥斯丁作为分析实证主义法学的创始人,把康德的法学区分为应然和实然两种
类型的法学二元论思想发展到了极端,把真正的法律限定在实在法,而排除其他一
切法的存在,为此从不过问法律的本质、正义、道德、理性等应然问题,而全力研
究实在法规范。他坚持:法与道德不存在必要的或概念上的联系,否则就容易产生
隐晦无知和困惑。他认为一个法规,尽管在道义上十分邪恶,只要是以适当的方式
颁布的,就是有效的。在他看来“法律的存在是一回事,其优缺点则是另一回事。
塞_就意味着合法性的确认与道德无关。合法性并不具备道德重要性。它只是一个
道德中立的社会事实,而守法也不是一项绝对的义务。这样,实际上在奥斯丁的思
想中,传统自然法学中所主张的法律对道德的不可分离的关系在这里就得到了彻底
的否定。奥斯丁认为法律作为一门社会科学,应当是个价值中立的“实然”领域,
充满价值判断的“应然”领域应当排除到科学的研究范围之外。法律是一种社会事
实,应当中立且与价值无涉,是一种纯技术性、纯工具性的科学。法律跟道德是两
回事,法律就是法律,道德就是道德,法律应分离于道德,应当把法律中的道德祛
除;法律场域应当独立于道德场域;法律场域中不允许存在有道德的东西。在现实
生活中,人们只需要遵守法律,而不需考虑其中的合乎道德的东西到底有多少,不
必去考虑是否合乎正义。据此我们看到,他们反对法律本身的正义,认为法律无所
谓正义与不正义之分,法律的合法性与道德的合理性足无关的。
“纯粹法学”的创始人凯尔森站在新康德主义的立场上,认为价值判断是一种
主观的判断,对于价值的优劣高低,无法以一种客观的方式或标准予以决定。价值
并不内在于事物,不能从“存在”中逻辑地推导出“当为”,从自然事实中推导出
道德或法律价值四。所以凯尔森认为所谓的纯粹法学就是不去从心理上或经济上解
释它的条件或从道德上或政治上对它的目的进行评价,仅仅从结构上分析实在法;
“纯粹法学”研究的仅仅是实在法,是真实的法律,而不是iF确的法律。它并不
在乎法律的公正与否,认为法律与所谓的心理、经济、道德、政治等各种因素无
关。为此,凯尔森主张将正义从纯粹法学中清除出去。他曾宣言要斩断旧实证主
的法与正义的最后一丝联系,使法从“正当的表象中解放出来”p在他看来,纯粹
法学是一门严格的规范科学,而正义问题由于具有极强的主观性和先验性,因而是
不能科学地加以回答的,正义问题不瞄“{成为科学研究的对象,因此将正义从法
学中清除出去就成为必要。法的妥当性“是脱离道德或类似道德的规范体系,而独
立存在的。”H从中我们可以看出纯粹法学者们认为道德框架对纯粹法律科学是多
余的,因为从事法律科学更多的是使一个人摆脱道德的束缚以获得客观性的问题。
他们的观点固然有其时代意义和学术价值,但面对一些现实挑战,也出现了很
多值得怀疑的地方。进入20世纪,尤其是德国纳粹的兴起,奥斯丁的法律实证主
义遭到了诘难,实证主义法学的道德与法律的分离学说为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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