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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寿〔2018〕终身寿险144号
请扫描以查询验证条款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国寿乐鑫传福终身寿险利益条款
第一条保险合同构成
国寿乐鑫传福终身寿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国寿乐鑫传福终身寿险
利益条款(以下简称本合同利益条款)、个人保险基本条款(以下简称本合同基本条款)、
现金价值表、声明、批注、批单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复效申请书、健康声明书和其
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第二条投保范围
凡出生二十八日以上、七十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本人或对其具
有保险利益的人作为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第三条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本合同终止日止。
第四条保险金额
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是指保险合同上载明的保险金额。
第五条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一、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前身故,本合同终止,本
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当时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与被保险人身故当时本合同现金价
值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起身故,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下列约定给付
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疾病身故,本公
司按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因前述以外情形身故,本公
司按下列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
1.被保险人于年满四十一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前身故,本公司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
被保险人身故当时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的160%与被保险人身故当时本合同现金
价值三者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
2.被保险人于年满四十一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起至年满六十一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前
身故,本公司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被保险人身故当时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的
140%与被保险人身故当时本合同现金价值三者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
3.被保险人于年满六十一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起至年满七十一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前
身故,本公司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40%、被保险人身故当时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
利息)的120%与被保险人身故当时本合同现金价值三者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
4.被保险人于年满七十一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起至年满八十一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前
身故,本公司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80%、被保险人身故当时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
利息)的120%与被保险人身故当时本合同现金价值三者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
5.被保险人于年满八十一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起至年满九十一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前
身故,本公司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20%、被保险人身故当时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
国寿乐鑫传福终身寿险利益条款(第一页)
利息)的120%与被保险人身故当时本合同现金价值三者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
6.被保险人于年满九十一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起至年满一百零一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
前身故,本公司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60%、被保险人身故当时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
计利息)的120%与被保险人身故当时本合同现金价值三者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
7.被保险人于年满一百零一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起身故,本公司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
的300%、被保险人身故当时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的120%与被保险人身故当时本
合同现金价值三者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
二、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疾病导致身体高度残疾,
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被保险人
因前述以外情形身体高度残疾,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下列约定给付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
1.被保险人于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前身体高度残疾,本公司按本合同基本保险
金额、被保险人身体高度残疾当时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与被保险人身体高度残疾
当时本合同现金价值三者的较大值给付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
2.被保险人于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起至年满四十一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前身
体高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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