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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年-《打好基础·恒重篇》-(试卷一)-税法-专题二十一 挖空背记.pdfVIP

25年-《打好基础·恒重篇》-(试卷一)-税法-专题二十一 挖空背记.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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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题二十一 消费税

学习提要

考查角度考查年份平均分值

考查关于消费税的重要结论和计算暂无1分

考点精讲

考查角度:考查消费税的重要结论和简单计算。()

一、征税范围

仅对列举的十五大类应税消费品征收:烟、酒、高档化妆品、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

鞭炮烟火、成品油、小汽车、摩托车、高尔夫球及球具、高档手表、游艇、木质一次性筷

子、实木地板、电池、涂料。

提示:“烟”税目中新增加电子烟子税目。电子烟包括烟弹、烟具以及烟弹与烟具组

合销售的电子烟产品。

二、征税环节

(一)征税环节的一般规定

(1)生产应税消费品的在生产销售环节征税。

(2)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在委托加工环节征税。

(3)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在进口环节征税。

(二)征税环节的特殊规定

11..零零售售环环节节

(1)金银首饰(指金基、银基合金首饰以及金、银和金基、银基合金的镶嵌首饰)、

铂金首饰、钻石及钻石饰品仅在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

(2)超豪华小汽车在零售环节加征一道消费税。

22..批批发发环环节节

对卷烟和电子烟在批发环节加征一道消费税。

33..自自产产自自用用环环节节

(1)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在环节征税。

(2)自产的应税消费品用于非应税消费品,或用于其他非应税用途或行

为,在移送环节征收消费税。

提示:自产的应税消费品移送用于连续生产加工“应税消费品”,在移送环节不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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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好基础职业能力综合测试恒重篇|(试卷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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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计征方式

11..从从价价计计征征

从价计征消费税的计税依据与增值税的计税依据基本一致。

提示:电子烟的消费税采用从价计征方式。

22..从从量量计计征征

(1)销售应税消费品的,为量。

(2)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的,为使用数量。

(3)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为的数量。

(4)进口的应税消费品,为海关的进口数量。

33..复复合合计计征征

卷烟、白酒采用复合计征的方法,按照从价税加上从量税计算应纳消费税。

四、计税依据的特殊规定

(1)纳税人通过自设非独立核算门市部销售的自产应税消费品,应当按照门市部对外

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计算消费税。

(2)纳税人用于、和等方面的应税消费品

(“换、投、抵”),应当以纳税人同类应税消费品的最高销售价格作为计税依据计算消

费税。

(3)应税消费品连同包装物销售的,无论包装物是否单独计价,也不论在会计上如何

核算,均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征收消费税。

(4)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未分别核算的,以及将适用不同税率的消费

品、应税消费品与非应税消费品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的,适用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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