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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_ZSM 0064-2024 碳计量器具配备与管理要求 发电企业.docxVIP

T_ZSM 0064-2024 碳计量器具配备与管理要求 发电企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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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17.020CCSZ01

团体标准

T/ZSM0064—2024

碳计量器具配备与管理要求发电企业

Requirementsfortheequippingandmanagingofcarbonmeasuringinstruments—Powergenerationenterprise

2024-10-22发布2024-11-22实施

浙江省计量与标准化学会发布

II

T/ZSM0064—2024

目次

前言 III

1范围 1

2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术语和定义 1

4碳排放和碳计量边界 1

4.1碳源流和温室气体类型 1

4.2碳计量边界 1

5碳计量器具配备 2

5.1碳计量器具配备原则 2

5.2碳计量器具配备要求 2

6碳计量管理要求 2

附录A(规范性)发电设施碳计量器具配备和使用要求 3

参考文献 5

III

T/ZSM0064—2024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本文件由浙江省质量科学研究院提出。

本文件由浙江省计量与标准化学会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浙江省质量科学研究院、宁波市计量测试研究院(宁波新材料检验检测中心)、嘉兴市计量检定测试院、方圆标志认证集团浙江有限公司。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仇亿、马珏、王丽建、王文林、余时帆、余松青、杨艳伟、屠彬彬、张玉佩、崔超、吴东旭、陈慧云、陆佳颖、黄腓力、马俊、肖敏、周明建、黄玮。

本文件为首次发布。

1

T/ZSM0064—2024

碳计量器具配备与管理要求发电企业

1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发电企业的碳计量器具配备与管理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年度温室气体排放量达到2.6万吨二氧化碳当量及以上或纳入碳计量审查的发电企业。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组织的其他第三方碳计量审查评价也可参照使用。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必威体育精装版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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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ZSM0063—2024碳计量器具配备与管理要求总则

环办气候函〔2022〕485号关于印发《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与报告指南发电设施》《企业温室

气体排放核查技术指南发电设施》的通知

3术语和定义

T/ZSM0063—2024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发电设施

存在于某一地理边界、属于某一组织单元或生产过程的电力生产装置集合。

3.2

低位发热量

燃料完全燃烧,其燃烧产物中的水蒸气以气态存在时的发热量,也称低位热值。

4碳排放和碳计量边界

4.1碳源流和温室气体类型

发电设施审查边界内主要涉及以下碳排放源:

a)化石燃料燃烧产生的二氧化碳排放:一般包括发电锅炉(含启动锅炉)、燃气轮机等主要生产系统消耗的化石燃料燃烧产生的二氧化碳排放,以及脱硫脱硝等装置使用化石燃料加热烟气的二氧化碳排放,不包括应急柴油发电机组、移动源、食堂等其他设施消耗化石燃料产生的排放。对于掺烧化石燃料的生物质发电机组、垃圾(含污泥)焚烧发电机组等产生的二氧化碳排放,仅统计燃料中化石燃料的二氧化碳排放,并应计算掺烧化石燃料热量年均占比。

b)购入使用电力产生的二氧化碳排放。

4.2碳计量边界

发电设施碳计量边界为发电设施包含的装置、所对应的地理边界、组织单元和生产过程,主要包括燃烧系统、汽水系统、电气系统、控制系统和除尘及脱硫脱硝等装置的集合,不包括厂区内其他辅助生产系统以及附属生产系统。发电设施碳排放计量审查边界示意图见图1。

2

T/ZSM0064—2024

↓化石燃料消耗电力、热力产品电力、热力—产品发电设施购入使用电力其他购入使用电力和燃料

化石燃料消耗

电力、热力产品

电力、

热力—产品

电力系统(发电机、励磁装置、厂用电系统、升压燃烧系统(输煤、磨煤、

电力系统(发电机、励磁装置、厂用电系统、升压

变电等)

物质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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