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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寿金色人生养老年金保险(分红型)(典藏版)条款.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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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寿〔2020〕年金保险2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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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国寿金色人生养老年金保险(分红型)(典藏版)利益条款

第一条保险合同构成

国寿金色人生养老年金保险(分红型)(典藏版)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

国寿金色人生养老年金保险(分红型)(典藏版)利益条款(以下简称本合同利益条款)、个

人保险基本条款(以下简称本合同基本条款)、现金价值表、声明、批注、批单以及与本合同

有关的投保单、复效申请书、健康声明书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第二条投保范围

凡出生二十八日以上、七十五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本人或对其具

有保险利益的人作为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第三条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本合同终止日止。

第四条养老年金的领取方式及开始领取日

养老年金的领取方式分为年领和月领两种。

养老年金开始领取日为:

男性: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小于六十周岁,则养老年金开始领取日为被保险人年满六十周

岁的年生效对应日;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大于等于六十周岁,则养老年金开始领取日为本合同

生效之日起满一个保单年度的年生效对应日;

女性: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小于五十五周岁,则养老年金开始领取日为被保险人年满五十

五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大于等于五十五周岁,则养老年金开始领取日为

本合同生效之日起满一个保单年度的年生效对应日。

第五条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一、养老年金

自本合同约定的养老年金开始领取日起,若被保险人生存,本公司于本合同约定领取方式

的生效对应日给付养老年金。本合同养老年金的领取类型分为平准年金和增额年金两种,由投

保人在投保时选择其中一种作为本合同的养老年金领取类型。养老年金的领取类型一经确定,

在本合同的保险期间内不得变更,投保人可选择的养老年金领取类型包括:

1.平准年金:本公司按保险合同载明的领取金额给付养老年金。

2.增额年金:本公司首年给付的养老年金按保险合同载明的领取金额确定,从下一个保单

年度起,以后每个保单年度的养老年金领取金额,在上一个保单年度领取金额的基础上,按首

年给付的养老年金领取金额的3%增加:

下一个保单年度的养老年金领取金额=上一个保单年度的养老年金领取金额+首年给付的养

老年金领取金额×3%

二、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约定的养老年金开始领取日前身故,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被保险人身

故当时下列两者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

1.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

2.本合同现金价值。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约定的养老年金开始领取日起身故,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被保险人身

故当时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扣减累计已领取的养老年金给付身故保险金;若被保险

国寿金色人生养老年金保险(分红型)(典藏版)利益条款(第一页)

人身故当时本合同累计已领取的养老年金超过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本公司不承担给

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第六条责任免除

因下列任何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或者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最后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无论上述何种情形发生,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

现金价值,但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或伤害造成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退还本合同的现

金价值,作为被保险人遗产处理,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红利事项

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本公司每年根据上一会计年度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确定红

利分配方案。如果本公司确定本合同有红利分配,则该红利将分配给投保人。

投保人在投保时可选择以下任何一种红利处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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