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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报人:XXX
1前言
2主要内容
3建议
第一部分
2024年12月25日,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了《增值税法》,
《增值税法》于2026年1月1日起施行,我国第一大税种增值税在法律层面得到
规范调整。
《增值税法》保持增值税税制基本稳定、税负水平总体不变,同时,总结实
践经验、体现改革成果,对于健全有利于高质量发展的增值税制度,规范增值税
的征收和缴纳,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增值税法》分为总则、税率、应纳税额、税收优惠、征收管理、附则六个
章节,共三十八条。相较于现行《增值税暂行条例》及相关法规文件,《增值税
法》在立法目的、征税范围、进项税抵扣、反避税监管等方面出现了一些值得关
注的变化。
第二部分
主要内容
新《增值税法》的主要变化与不变之处
变化之处
n对境内相关定义从原新《增值税法》的主要变化与不变之处来买家在国内等描述,改为消费地点在境内的消费地原则,使法律更严谨、
清晰,减少歧义。
n计划生育用品和药品生产的优惠取消,符合国家人口政策的转变;
n过渡性描述退出历史舞台,如修理修配劳务不再单独提及;视同销售改为视同应税交易;删除了国务院一些不必要的授权,使法律边
界更清晰,利于执行。
不变之处
n从法理和实际执行角度看新《增值税法》的描述更准确、规范。虽然法规文字有变化,实际业务中的理解和执行在很多情况下与以往
相同,部分人因对法理理解不足,会误解为有很大变化。
变化一:明确税收法定的立法目的,落实高质量发展
n《增值税法》第一、二条全面体现关于“全面落实税收法定原则,规范税收优惠政策”的目的,增加“有利于高质量发展”的表述,
以落实政策、决策,为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为原则,并将保护纳税人权益写入立法目的。
明确税收法定的立法目的,落实高质量发展方针
。
变化二:释明在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和金融商品的定义
n1.
《增值税法》第四条引入消费地原则的表述
n相校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办法》第十二条关于“服务(租赁不动产除外)或者无形资产(自然资源使用权除外)的销售方或者购买
方在境内”的规定,《增值税法》第四条更强调“销售服务、无形资产的,服务、无形资产在境内消费,或者销售方为境内单位和个人”,
该规定也更符合经合组织《国际增值税/货物与劳务税指南》中关于消费地原则的表述。
变化二:释明在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和金融商品的定义
n2.
“境内销售金融商品”或引入新的判断标准
n相校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有关规定,“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发生的
服务”属于不征税情形,但就“完全在境外发生的服务”之“完全”并没有明确界定,因此,在旧的判断标准下,对于境外转让境内发行
的金融商品、红筹架构下SPV转让境外股等业务是否属于应税行为易引发税务争议。
n根据《增值税法》第四条第(三)款规定,“境内销售金融商品”指“金融商品在境内发行,或者销售方为境内单位和个人”。在新的判
断标准下,涉外金融商品转让交易是否纳入我国增值税征税范围有了相对清晰的界定,例如“境外机构向境内转让境外发行的金融商品”
不应属于征税范围。
变化三:“视同应税交易”范围缩窄
n《增值税法》第五条缩窄了“视同应税交易”范围,即“视同应税交易”仅包括“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
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单位和个体工商户无偿转让货物”“单位和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不动产或者金融商品”三类。
n《增值税法》第五条不再将“代销”“跨县(市)机构移送货物用于销售”“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金融商品除
外)”“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以及“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等行为视同
销售。
“将自产、委托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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