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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某某抢劫案—通过正向肯定与反向否定准确认定犯罪.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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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某某抢劫案—通过正向肯定与反向否定准确认定犯罪

【裁判要旨】认定犯罪的途径,一方面是正向肯定,即事实清楚,证据间

能够相互印证;另一方面是反向否定,即能够排除合理怀疑。通过正向肯定与

反向否定,仔细甄别证据,准确认定犯罪。

【案号】(2009)深中法刑二初字第23号二审:(2010)粤高法刑一终字

第57号复核审:(2011)刑五

【案情】

被告人胡某某,1989年9月13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1996

年4月1日刑满释放。2004年4月29日因本案被逮捕。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深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胡某某犯抢

劫罪一案,2005年12月20日以(2005)深中法刑二初字第64号刑事判决,

认定被告人胡某某犯抢劫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所

有财产。宣判后,胡某某提出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依法开庭审理,认

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2006年11月16日以(2006)粤高法刑二

终字第75号刑事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另行组

成合议庭,经重新开庭审理,2007年7月11日以(2007)深中法刑二初字

第1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胡某某犯抢劫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胡某某提出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依

法开庭审理,认为原判认定事实的证据不足,可能存在漏罪,2008年11月

17日以(2007)粤高法刑三终字第406号刑事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深

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经重新开庭审理,2009年10月15

日以(2009)深中法刑二初字第2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胡某某犯抢劫罪,

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胡某某提出

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依法开庭审理,2010年12月21日以(2010)

粤高法刑一终字第5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

法院核准。

最高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

1.2003年10月4日22时40分,被告人胡某某经预谋后,携带自制的尖

刀、铁丝圈,在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红荔路骗乘被害人段某某(男,时年21岁)

驾驶的牌号为粤B•X5952的红旗牌出租车。当车行至深圳市南山区桃源村附近

时,胡某某趁段某某不备,持铁丝圈套住段的颈部,段用双手拉住铁丝圈挣扎,

胡用力绞紧铁丝圈将段勒昏,后将段丢弃在路边,劫得段的汽车逃离现场。段

某某苏醒后报警,公安人员驾车前往抓捕,在广东省东莞市虎门镇发现被劫出

租车并鸣枪示警。胡某某见状冲卡驶入广深高速公路并摆脱追缉,后在东莞市

弃车逃离。

2.2003年11月24日,被告人胡某某经预谋,在深圳市租乘被害人孙某某

(男,殁年44岁)驾驶的牌号为粤B•5G515的中华牌汽车,并获取了孙的名片。

次日21时许,胡某某携带事先准备的铁丝圈、螺丝刀至深圳市罗湖区一小区,

打公用电话给孙某某,约定雇用孙的车前往深圳市南山区。当日23时许,孙某

某驾车搭载胡某某至南山区高新科技园狮山一路时,胡乘孙不备,持铁丝圈勒

住孙的颈部,并用力绞紧,致孙因机械性窒息而当场死亡。胡某某劫得孙某某

的汽车、手机及现金400余元,并驾车至深圳市滨海大道侨城东立交桥,将孙

的尸体抛至桥下。此后,胡某某将所劫汽车用于非法营运。同年12月9日,胡

某某将所劫汽车停放在深圳市罗湖区红桂路西湖小区,因不慎将车门锁上,试

图用工具撬开车窗玻璃。群众见胡某某形迹可疑即报告保安员,保安员查问后,

胡某某弃车逃离。

3.2004年3月,被告人胡某某为抢劫而事先踩点,自制了铁丝圈、尖刀,

后租乘被害人罗某某(男,殁年30岁)驾驶的牌号为粤B•5T317的千里马牌汽

车(价值71000元),并获取了罗的名片。同月26日23时许,胡某某联系罗

某某,谎称租车。罗某某驾车载胡某某至深圳市罗湖区东方神曲广场附近时,

胡乘罗不备,持铁丝圈勒住罗的颈部,并用尖刀绞紧,致罗因机械性窒息而当

场死亡。胡某某劫得罗某某的汽车、手机及现金90余元,并驾车至深圳市滨海

大道沙河西立交桥,将罗的尸体抛至桥下,后将所劫汽车停放在罗湖区红桂路

附近。同月28日,胡某某至上述地点取车时被公安人员抓获。

综上,被告人胡某某抢劫3次,劫得汽车3辆、手机2部及现金数百元,

致2人死亡。

最高人民法院经复核认为,被告人胡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杀死被

害人等暴力手段劫取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胡某某精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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