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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的解读与实施.pptVIP

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的解读与实施.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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诊断所需的材料(3)第21条解读:1.贯彻修订原则,简化劳动者所需提供的资料明确了职业病危害接触史的具体内容;工作场所历年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资料;要严格控制所谓的“其他”,必须和诊断有关。职业病诊断(4)第22条劳动者依法要求进行职业病诊断的,职业病诊断机构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接诊,并告知劳动者职业病诊断的程序和所需资料,劳动者需填写《职业病诊断就诊登记表》,并提交其掌握的本办法第21条规定的职业病诊断资料解读:破解“不得拒绝”的难题,改为“应当接诊”,取消了受理门槛提交的资料首先是指用人单位出具的资料职业病诊断(5)第23条当事人对劳动关系、工种、工作岗位和在岗时间有争议的,职业病诊断机构应当告知当事人依法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解读:1.诊断机构要执行告知义务;工种、工种岗位、在岗时间可能不属于仲裁范畴。职业病诊断(6)第24条职业病诊断机构进行职业病诊断时,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所在的用人单位提供其掌握的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职业病诊断材料,用人单位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的十日内如实提供。解读:1.原则上诊断机构在接诊后都要书面通知用人单位提供相应资料或核对资料的真实性,具体实施各地可探索。职业病诊断(7)第25条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供职业病诊断所需要的材料时,职业病诊断机构可以提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督促用人单位提供。解读:“法”中规定了安监部门应当监督检查和督促用人单位提供资料,但没有明确诊断机构可以“提请”,各地要自行协商。职业病诊断(8)添加标题第26条劳动者对用人单位提供的工作场所职业病危添加标题病诊断机构应当提请用人单位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添加标题害因素检测结果等资料有异议,或者因劳动者的用人添加标题理部门进行调查。(三十日内作出判定)职业病诊断添加标题单位解散、破产,无用人单位提供上述资料的,职业添加标题机构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作出调查结论前可以暂添加标题时中止职业病诊断。添加标题解读:1.符合“法”第49条;添加标题“中止”给诊断机构松绑职业病诊断(9)第27条职业病诊断机构需要了解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情况时,可以对工作场所进行现场调查,也可以提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现场调查。(安监应在十日内组织调查。用人单位不得拒绝、阻挠)解读:1.提请安监进行调查比较难于执行需要各地协商解决职业病诊断(10)第28条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督促,用人单位仍不提供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等资料或者提供资料不全的,职业病诊断机构应当结合劳动者的临床表现、辅助检查结果和劳动者的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并参考劳动者自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供的日常监督检查信息等,作出职业病诊断结论。仍不能作出职业病诊断的,应当提出相关医学意见或者建议。职业病诊断(11)解读28:第21条诊断资料中没有要求健康监护档案,故对此不宜强求;不要简单地理解为“劳动者的自述可以作为职业病诊断的依据“,还是要慎重!!包括四个条件:临床表现和辅助检查结果、职业史和职业危害接触史、劳动者的自述、安监出具的日常监督检查信息,方可诊断;职业病诊断(12)解读28:安监要出具日常监督检查信息;相关医学意见或建议:可以包括继续完善所提供的资料;转科诊治等,不出诊断证明书。*第29-32诊断三名以上单数集体诊断;少数服从多数,不得弃权;可聘请外单位职业病诊断医师参加诊断,必要时向有关专家咨询;诊断证明书:一式三份、共同签字档案永久保存解读:1.聘请参加诊断的医师要有职业病诊断资质,并参加表决;2.咨询专家不要求职业病诊断资质,不参加表决3.诊断证明书用统一的,送达等各地具体规定。职业病诊断(13)#2022职业病诊断证明书编号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用人单位名称职业病危害接触史诊断结论处理意见医师签名诊断机构(签章)日期日期解读:1.删除了临床表现、实验室检查结果、依据的诊断标准;2.诊断证明书应本着“三简”的原则:格式简化、内容简单、文字简练。职业病诊断(14)第34条诊断机构发现职业病病人或疑似职业病病人时,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解读:1.急性职业病应在12-24h内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发生死亡或同时发生三名以上急性职业中毒以及一名职业性炭疽,应立即电话报告卫生行政部门和监督机构慢性职业病按职业病报告程序报告报告比不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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