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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寿附加瑞鑫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盛典版)产品说明书.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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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国寿附加瑞鑫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盛

典版)

产品说明书

本产品说明书旨在帮助投保人了解该产品的主要特点,

并演示未来的保单利益,其所载资料仅供客户参考,具体以

该产品条款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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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寿附加瑞鑫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盛典版)

产品说明基本特征

保险合同构成

国寿附加瑞鑫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盛典版)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

附加于“国寿瑞鑫年金保险(分红型)(盛典版)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投保。

投保范围

凡出生二十八日以上、五十五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

由本人或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人作为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保险期间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为本附加合同生效之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八十五周

岁的年生效对应日止。

交费方式

保险费的交费期间分为五年、十年和二十年三种,交付方式分为年交和月

交两种,由投保人在投保时选择。

等待期

本附加合同保险责任中以下表述,为本附加合同等待期的相关内容:

一、重大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首次

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附加合

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按本附加合同

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二、特定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首次

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附加合

同所指的特定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按本附加合同

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一、重大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首次

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附加合

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按本附加合

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因首次

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附加合

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按本附加合

同基本保险金额的300%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若因意外伤害导致上述情形,不

受一百八十日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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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特定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首次

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附加合

同所指的特定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按本附加合

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因发生

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附加合同所指的

特定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公司按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特

定疾病保险金。若因意外伤害导致上述情形,不受一百八十日的限制。

本附加合同的特定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以六次为限,每种特定疾病限给付

一次,当累计给付的特定疾病保险金达到六次时,本公司不再承担给付特定疾

病保险金的责任,本附加合同继续有效;若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或同一事故导

致其发生本附加合同所指的两种或两种以上的特定疾病,本公司仅按一种特定

疾病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若本公司已经给付或应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公

司不再承担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的责任。

三、特定重大疾病额外给付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

一百八十日后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

明确诊断患本附加合同所指的特定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附加合同

终止,本公司除按上述第一款的约定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外,再按本附加合同

基本保险金额的50%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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