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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转让公司信息披露实施细则
为了规范股份转让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我们定
了相关,下面就让小编给大家介绍关于股份转让公司信息披露实施,希望大家
喜欢!
股份转让公司信息披露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股份转让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
据《公司法》、《证券法》和《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服务业务试点》(以下简
称《试点办法》)的有关规定,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股份转让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试点办法》
和本细则的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本实施细则所称股份转让公司是指,根据《试点办法》的规定,委托具有
代办股份转让服务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以下简称主办券商)进行股份转让的非
上市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条公司全体董事必须承诺保证信息披露文件内容和形式的真实、准
确、完整和及时,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其保证所造成
的损害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公司应当将上述内容作为重要提示在中陈述。
第四条主办券商应当充股份转让公司信息披露行为进行监督,指导、督
促股份转让公司依法及时、准确地披露信息。
主办券商对公司公开披露的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不承
担任何责任,但主办券商有过错的除外。
第五条中国证券业协会根据法律、法规、《试点办法》及本细则的规定
监督股份转让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
中国证券业协会对公司公开披露的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
性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二章信息披露的基本要求
第六条公司应当履行下列信息披露的基本义务:
一()及时披露所有可能充公司股份转让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
二()及时澄清与公司有关的、非正式披露的信息;
三()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
公司对履行以上基本义务有任何疑问的,应当向主办券商咨询;公司不能确
定有关事件是否需及时披露的,应当及时主办券商,必要时需经中国证券业协
会批准,是否需要披露及披露的时间和方式。
第七条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泄露内幕信息,不得进
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股票交易价格。
第八条公司应当公开披露的信息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年度报告、
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为定期报告,其他报告为临时报告。
第九条公司公开披露的信息必须第一时间报送主办券商。
第十条公司公开披露的信息必须按照规定格式编,公告文稿应为打印
件并经董事会全体成员签字或加盖董事会公章,并同时采用书面和电子文件的
形式报送主办券商。
公开披露的信息应当用中文表述;转让境内流通外资股股份的公司公开披露
信息,如有必要,还应当用英文表述。中英文本不一致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十一条公司公开披露的信息应当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中国证券业
协会指定网站、主办券商网站及其证券营业网点予以发布。
境内流通外资股股份公司公开披露信息,如有必要,除以上述方式发布外,
还应境外至少一家英文报纸予以发布。
主办券商应当其营业网点设置电子查询设施。
第十二条主办券商应当信息披露后二日内,将已披露的信息以书面和
电子文件的形式同时报送中国证券业协会备案.
以上书面和电子文件的内容应当一致。
第十三条公司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中国证监会指定媒
体、中国证券业协会指定网站、主办券商网站及其证券营业网点发布的正式公
告。公司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形式代替公司的正式公告。
第十四条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及其他知情人员公司的信息公开披露前,
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人控制最小范围内。
第十五条公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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