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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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兽用疫苗失效管理制度范文
第一章管理总则
1.1适用范围
(1)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所有兽用疫苗的生产、储存、运输、使用和监督管理。具体包括兽用疫苗的研发、生产、检验、销售、采购、储存、运输、接种、报废等各个环节。旨在规范兽用疫苗的管理,保障兽用疫苗的质量安全,预防和控制动物疫病的发生和传播。
(2)本制度适用于各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兽药监督管理部门、动物防疫机构、兽用疫苗生产企业、兽用疫苗经营企业、兽用疫苗使用单位等相关单位和个人。各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兽用疫苗的监督管理,兽药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兽用疫苗生产、经营企业的许可和监督检查,动物防疫机构负责兽用疫苗的采购、储存、运输和接种工作。
(3)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兽用疫苗,包括但不限于病毒疫苗、细菌疫苗、寄生虫疫苗等。无论疫苗的种类、规格、剂量、包装形式如何,均应遵守本制度的规定。此外,本制度还适用于兽用疫苗的进口、出口以及与兽用疫苗相关的国际合作与交流。通过统一规范,确保兽用疫苗的管理工作在全国范围内得到有效实施。
1.2管理原则
(1)本制度遵循依法行政、科学管理、预防为主、综合防控的原则。兽用疫苗的管理工作应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进行,确保兽用疫苗的质量安全。同时,注重科学研究和实践经验的总结,不断提高兽用疫苗的管理水平。
(2)管理工作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兽用疫苗的采购、使用、监督等环节的透明度。各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兽药监督管理部门以及其他相关单位在履行职责时,应当遵守公平竞争、禁止垄断、禁止不正当竞争等法律法规,保障兽用疫苗市场的健康发展。
(3)管理工作应坚持预防为主,注重动物疫病的早期发现、早期报告、早期处置。兽用疫苗的生产、储存、运输、使用等环节,应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操作规程,确保疫苗的质量稳定性和有效性。同时,要加强动物疫病监测和风险评估,提高动物疫病防控能力,保障公共卫生安全。
1.3职责分工
(1)国家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国兽用疫苗管理的宏观指导和监督,制定兽用疫苗管理政策、标准和规范,组织开展兽用疫苗质量抽检和风险评估,以及兽用疫苗安全信息的收集、分析和发布。
(2)地方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兽用疫苗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兽用疫苗的生产、经营、使用等环节的许可和监督检查,协调处理兽用疫苗相关突发事件,以及兽用疫苗安全信息的上报。
(3)兽药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兽用疫苗生产企业的许可、监督检查,兽用疫苗生产、检验、销售、采购等环节的监督管理,兽用疫苗质量标准的制定和修订,以及兽用疫苗违法行为的查处。同时,与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共同负责兽用疫苗安全信息的共享和通报。
第二章兽用疫苗管理
2.1疫苗生产许可
(1)兽用疫苗生产企业必须取得国家兽医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兽用疫苗生产许可证,方可进行兽用疫苗的生产活动。许可证的申请和审批过程应严格按照国家兽药管理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执行。
(2)申请兽用疫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需具备以下条件:具备完善的兽用疫苗生产设施和设备,能够保证兽用疫苗的生产质量;拥有合格的兽用疫苗生产技术人员和质量管理团队;具备兽用疫苗生产所需的原料、辅料和生产环境;遵守兽用疫苗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MP)。
(3)兽用疫苗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五年,期满前六个月,企业应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延续。在许可证有效期内,企业应持续符合兽用疫苗生产条件,如发生重大变更或不符合生产条件时,应及时报告并按照规定进行整改。许可证被吊销或撤销的,企业不得继续进行兽用疫苗生产活动。
2.2疫苗储存和运输
(1)兽用疫苗的储存和运输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兽用疫苗储存运输规范,确保疫苗在储存和运输过程中的质量稳定性和有效性。储存设施应具备适宜的温度、湿度、清洁度等条件,防止疫苗因环境因素导致失效。
(2)兽用疫苗的储存和运输过程中,应使用专用设备或容器,避免与其他物品混放,确保疫苗不受污染。运输车辆应保持清洁、干燥,并根据疫苗的种类和要求配备相应的温度控制设备,如冷藏车、保温车等。
(3)储存和运输过程中,应建立详细记录,包括疫苗名称、批号、数量、生产日期、有效期、储存和运输条件、运输路线、责任人等信息。记录应保存至疫苗有效期后一年,以便于追溯和调查。如发现疫苗在储存或运输过程中出现质量问题,应及时采取措施,并向相关部门报告。
2.3疫苗接种许可
(1)兽用疫苗接种许可是指对从事动物疫苗接种活动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资质审核和许可管理。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进行兽用疫苗接种。
(2)申请兽用疫苗接种许可的单位和个人应具备以下条件:具备合法的兽医执业资格;拥有合格的疫苗储存和运输设施;具备完善的疫苗接种操作规程和应急预案;具备动物疫病防治知识和技能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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