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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认证)青岛市质量安全
体系考核标准
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关于印发《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建筑施工
企业质量安全管理体系监督办法》的通知
各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建筑施工企业:
为进一步落实建筑施工企业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管理责任,切实抓好质量安全管理基础性工作,根据国
家、省、市有关规定,结合行业情况,制定了《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建筑施工企业质量安全管理体系监
督办法》,现印发给你们。
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4年12月25日
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建筑施工企业质量安全管理体系监督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全市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管理,提高建筑施工企业的自律意识和自控能力,指导和督查
建筑施工企业建立健全制度完善、执行有力、监管到位的质量安全管理体系,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
条例》、《工程建设施工企业质量管理规范》、《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山东省建
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考核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辖区从事房屋建筑工程施工的本地及外地入青建筑施工企业(以下简称建筑施工
企业),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建筑工程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城乡建设委建管局)负责市南、市北、
李沧范围内建筑施工企业质量安全管理体系的监督、检查工作,并对其他区市进行监督指导。其他区市建
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辖区内建筑施工企业质量安全管理体系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二章企业质量安全管理机构及专职人员设置
第四条建筑施工企业应当设立专门的质量安全管理机构,统一负责房屋建筑工程的质量安全管理工
作。
第五条建筑施工企业质量安全管理机构负责人应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职称。总承包特级、一级建
施工企业质量安全管理机构专职负责人应具有高级及以上相应专业技术职称;总承包二级及二级以下企业、
专业承包一级企业质量安全管理机构专职负责人应具有中级及以上相应专业技术职称;专业承包二级及二
级以下企业、劳务分包质量安全管理机构专职负责人应具有初级及以上相应专业技术职称。
第六条建筑施工企业质量安全管理机构应配备专职工作人员。本地总承包特级企业各不少于6人,
外地入青总承包特级企业各不少于4人;本地总承包一级企业各不少于4人,外地入青总承包一级企业各
不少于3人;本地总承包二级及二级以下企业、专业承包一级企业各不少于3人;其他企业各不少于2人。
工程量在50万平方米以上时,每增加20万平方米,质量安全管理机构专职工作人员各增加1人。
第七条建筑施工企业从事专职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的人员都应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并建立质量安全
管理专职工作人员档案。
第八条建筑施工企业施工现场应配备相应数量的质量安全管理人员。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施
工现场项目部质量安全管理专职工作人员的配备要求:建筑工程合同造价5千万元以下或建筑面积1万平
方米以下的工程,质量安全管理专职工作人员各不得少于1人;5千万(含)~1亿元或1万(含)~5万
平方米的工程,各不得少于2人;1亿元(含)~5亿元或5万平方米(含)~15万平方米的工程,各不
得少于3人,每增加5千万(含)~1亿元或1万(含)~5万平方米的,质量安全管理专职人员各增加1
人,并分别设立质量安全主管。
劳务分包企业施工现场项目部质量安全管理专职工作人员的配备要求:施工人数在50人以下的,质
量安全专职工作人员各不得少于1人;施工人数在50(含)~200人的,各不得少于2人;施工人数在200
人(含)以上的,各不得少于3人,并根据所承担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危险实际情况增加,不得少于工程
施工人员总人数的5‰。
第三章企业质量安全管理机构及专职人员监督职责
第九条建筑施工企业质量管理机构具体监督职责:
(一)宣传和贯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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