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语文课件二单元驳复仇议.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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驳复仇议

柳宗元;作者介绍;他政治上属于以王叔文为首的主张改良革新的政治集团,在王叔文一派执政期间,任礼部员外郎。不久革新失败,被贬为永州(今湖南零陵)司马,元和十年(815),又改贬柳州(今广西柳州)刺史,卒于任所;武则天时,下邽人徐元庆杀人案。徐父为县尉赵师韫所杀,后徐元庆隐姓埋名,伺机手刃仇人,杀死赵师韫,为父报仇,然后“自囚诣官”。因其“杀身成仁”:“以死全义”,武则天欲赦其罪,但是,时任左拾遗的陈子昂对此却另有异议。他认为“先王立礼以进人,明罚以齐政”,“杀人者,死,画一之制也。法不可二元,元庆宜伏辜。”然“父仇不同天,劝人之教也。教之不苟,元庆宜赦。”因此,陈子昂认为对徐元庆应“置之以刑,然后旌闾墓,可也。”而时任礼部员外郎的柳宗元对此颇为不满,随作文对陈子昂的建议进行驳斥,是以成《驳复仇议》一文。;文本解读;驳复仇议;(2)臣闻礼之大本,以防乱也。若曰无为贼虐,凡为子者杀无赦。刑之大本,亦以防乱也。若曰无为贼虐,凡为理者杀无赦。其本则合,其用则异,旌与诛莫得而并焉。诛其可旌,兹谓滥;黩刑甚矣。旌其可诛,兹谓僭;坏礼甚矣。果以是示于天下,传于后代,趋义者不知所向,违害者不知所立,以是为典可乎?盖圣人之制,穷理以定赏罚,本情以正褒贬,统于一而已矣。

我听说,礼的根本是为了防乱。倘若说不要让杀人者逍遥,那么凡是作儿子的,杀了不应当作为仇人的人,都应当处死而不赦免。刑法的根本也是为了防乱。倘若说不要让杀人者逞凶,那么凡是作官的,不按刑法杀了不该杀的人,也都应当处死而不赦免。它们的出发点是一致的,但采取的手段则不同。因此,表彰与诛杀是不能同施一个人的。杀掉可以表彰的人,这叫作乱杀,滥用刑法太过分了。表彰可以杀掉的人,这叫作过失,把礼制破坏得太严重了。果真以这种处理方式作为刑法的准则,传给后代,(那么),追求正义的人就会迷失方向,躲避祸害的人就会不知道怎样立身行事。以此作为法则行吗?大凡圣人制定礼法,是深究事理来确定赏罚,根据事实来确定裹贬,无非是把礼和刑结合???一起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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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向使刺谳其诚伪,考正其曲直,原始而求其端,则刑礼之用,判然离矣。何者?若元庆之父,不陷于公罪,师韫之诛,独以其私怨,奋其吏气,虐于非辜,州牧不知罪,刑官不知问,上下蒙冒,吁号不闻;而元庆能以戴天为大耻,枕戈为得礼,处心积虑,以冲仇人之胸,介然自克,即死无憾,是守礼而行义也。执事者宜有惭色,将谢之不暇,而又何诛焉?

当初假使能调查、审定这个案情的真伪,考证它的是非,推究案子的起因,那么,这个案子对刑和礼的运用,就明确的区分开来了。为什么呢?如果徐元庆的父亲,没有犯法律规定的罪行,赵师韫杀人,就只是由于他个人的怨仇,施展他作官的威风,残暴的处罚无罪者,州上的长官不去治赵师韫的罪,执法的官员也不去过问这件事,上上下下都互相蒙骗包庇,对喊冤叫屈的呼声听而不闻。然而徐元庆却能够把杀父之仇视作奇耻大辱,而把时刻不忘复仇看作是合乎礼,处心积虑,伺机刺进仇人的胸膛,坚定地以礼约束自己,即使死无憾。这正是遵守礼而实行义的表现。执法的长官对此本应当感到惭愧,去向他道歉都怕来不及,又有什么理由要将他处死呢?

;(4)其或元庆之父,不免于罪,师韫之诛,不愆于法,是非死于吏也,是死于法也。法其可仇乎?仇天子之法,而戕奉法之吏,是悖骜而凌上也。执而诛之,所以正邦典,而又何旌焉?

如果徐元庆的父亲真的犯了死罪,赵师韫杀死他,并不触犯法律,这就不是死于官吏的错杀,而是由于犯法而死。法律难道是可以被仇视的吗?仇视皇帝的法令,而且杀害执法的官员,这是悖逆犯上的行为。应该抓起来处死他,以此来严肃国法,为什么还要表彰他呢?

;(5)且其议曰:“人必有子,子必有亲,亲亲相仇,其乱谁救?”是惑于礼也甚矣。礼之所谓仇者,盖其冤抑沉痛而号无告也;非谓抵罪触法,陷于大戮。而曰“彼杀之,我乃杀之”。不议曲直,暴寡胁弱而已。其非经背圣,不亦甚哉!

而且陈子昂在奏议中说:“人必有儿子,儿子必有父母,如果各爱其亲人而相互仇杀,这种混乱靠谁来制止呢?”这是对礼的认识太模糊了。礼制所说的“仇”,指的是由于蒙冤受屈,悲痛难忍,而且哭诉无门啊;并不是指触犯法律,以身抵罪而被判死刑这种情况。而所谓“他杀了我父母,我就要杀掉他”。这只是不论是非曲直,欺负孤寡威胁弱者罢了。这种做法违反经典,背离圣人,岂不是太过分了吗?

;(6)《周礼》:“调人,掌司万人之仇。凡杀人而义者,令勿仇;仇之则死。有反杀者,邦国交仇之。”又安得亲亲相仇也?《春秋公羊传》曰:“父不受诛,子复仇可也。父受诛,子复仇,此推刃之道,复仇不除害。”今若取此以断两下相杀,则合于礼矣。且夫不忘仇,孝也;不爱死,义也。元庆能不越于礼,服孝死义,是必达理而闻道者也。夫达理闻道之人,岂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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