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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寿儿童口腔医疗保险条款.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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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寿〔2018〕医疗保险1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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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国寿儿童口腔医疗保险利益条款

第一条保险合同构成

国寿儿童口腔医疗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国寿儿童口腔医疗保险

利益条款(以下简称本合同利益条款)、短期保险基本条款(以下简称本合同基本条款)、声

明、批单、批注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健康声明书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第二条投保范围

凡年满两周岁、六周岁及以下的身体健康的儿童,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其父母或法定

监护人作为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第三条保险期间和续保

本合同保险期间为一年,除另有约定外,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约定终止日二十四时止。

投保人可于保险期间届满之前或在本合同约定的交费宽限期内,向本公司申请续保,经

本公司同意后,向本公司交付续保保险费,本合同于保险期间届满的次日起延续有效一年。

本合同可按上述方式续保至被保险人年满八周岁后的第一个年生效对应日。

第四条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依下列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一、基础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经专科医生诊断,因治疗牙科疾病在本公司指定医疗机

构接受本合同约定的牙科基础治疗所产生的合理费用,在扣除从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公

费医疗或其他途径获得的补偿或给付后,本公司在约定的基础治疗保险金额范围内对剩余部

分按100%比例给付基础治疗保险金。

本合同约定的牙科基础治疗项目如下:

(一)口腔全面检查,全年限2次,每半年1次。

(二)牙龈炎症治疗(包括洁牙、冲洗、上药),全年限2次。

(三)窝沟封闭,不限颗数,全年限2次。

(四)涂氟,不限颗数,全年限2次。

(五)口面肌功能训练指导。

(六)健康体检(包括心血管、胸片、血常规、肝功等),全年限一次。

本公司给付的基础治疗保险金以约定的基础治疗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基

础治疗保险金达到约定的保险金额时,本合同的基础治疗保险责任终止。

二、龋病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自本合同生效三十日(按照本公司相关规定及时续保的,不受上述三十日的限

制)之后,经专科医生诊断,在本公司指定医疗机构接受本合同保障范围内的龋病治疗所产

生的有关费用,在扣除从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或其他途径获得的补偿或给付后,

本公司在约定的龋病治疗保险金额范围内对剩余部分按100%比例给付龋病治疗保险金。

本合同约定的龋病治疗保障范围如下:

(一)接受磨除涂氟、预防性树脂充填、玻璃离子充填、树脂充填术等治疗项目时所产

生的费用。

(二)接受间接牙髓治疗、活髓切断术、牙髓摘除术等治疗项目所产生的费用。

国寿儿童口腔医疗保险利益条款(第一页)

(三)接受根管治疗、乳牙滞留拔除术等治疗项目所产生的费用。

(四)接受根尖诱导成形术所产生的费用。

本公司给付的龋病治疗保险金以约定的龋病治疗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龋

病治疗保险金达到约定的保险金额时,本合同的龋病治疗保险责任终止。

三、错牙合畸形早期矫治和功能矫形保险金

被保险人自本合同生效三十日(按照本公司相关规定及时续保的,不受上述三十日的限

制)之后,经专科医生诊断,在本公司指定医疗机构接受错牙合畸形早期矫治和功能矫形所

产生的有关费用,在扣除从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或其他途径获得的补偿或给付

后,本公司在约定的错牙合畸形早期矫治和功能矫形保险金额范围内对剩余部分按100%比例

给付错牙合畸形早期矫治和功能矫形保险金。

本公司给付的错牙合畸形早期矫治和功能矫形保险金以约定的错牙合畸形早期矫治和功能

矫形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错牙合畸形早期矫治和功能矫形保险金达到约定的保

险金额时,本合同的错牙合畸形早期矫治和功能矫形保险责任终止。

第五条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产生医疗费用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保险单中特别约定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的事项;

二、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伤害;

三、在进食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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