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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林业主管部门移送涉嫌犯罪案件标准
序号
林业行政违法行为
涉嫌罪名
涉嫌犯罪移送标准
移送依据
1
盗伐林木
盗伐
林木
罪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盗伐五立方米以上的;
(二)盗伐幼树二百株以上的;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本条规定的“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
(一)擅自砍伐国家、集体、他人所有或者他人承包经管理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
(二)擅自砍伐本单位或者本人承包经营管理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
(三)在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地点以外采伐国家、集体、他人所有或者他人承包经营管理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二款;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36号)第三、四条;
3.《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公通字〔2008〕36号)第七十二条;
4.《林业厅、公安厅关于修改盗伐、滥伐林木刑事案件立案标准的通知》(粤林〔2018〕60号)第一点;
5.《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盗伐、滥伐林木刑事案件数量标准的意见》(粤高法〔2017〕291号)第一点。
—2—
2
滥伐林木
滥伐
林木
罪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滥伐二十立方米以上的;
(二)滥伐幼树一千株以上的;
违反森林法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本条规定的“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
(一)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法律规定的其他主管部部门批准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虽持有林木采伐许可证,但违反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时间、数量、树种或者方式,任意采伐本单位所有或者本人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
(二)超过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数量采伐他人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
违反森林法的规定,在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地点以外,采伐本单位或者本人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除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以外,属于本条第二款第(一)项“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法律法规定的其他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情形。
林木权属争议一方在林木权属确权之前,擅自砍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属于本条规定的“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36号)第五、六条;
3.《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公通字〔2008〕36号)第七十三条;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地点以外采伐本单位或者本人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法释〔2004〕3号);
5.《林业厅、公安厅关于修改盗伐、滥伐林木刑事案件立案标准的通知》(粤林〔2018〕60号)第二点;
6.《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盗伐、滥伐林木刑事案件数量标准的意见》(粤高法〔2017〕291号)第二点。
—3—
3
收购、加工、运输明知是盗伐、滥伐等非法来源的林木
法、输知盗滥的木购、
非收运明是伐伐林罪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二十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一千株以上的;
(二)非法收购盗伐、滥伐的珍贵树木二立方米以上或者五株以上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本条规定的“非法收购”的“明知”,是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视为应当知道,但是有证据证明确属被蒙骗的除外:
(一)在非法的木材交易场所或者销售单位收购木材的;
(二)收购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出售的木材的;
(三)收购违反规定出售的木材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三款;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36号)第十、十一条;
3.《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公通字〔2008〕36号)第七十四条。
4
非法开垦、采石、采砂、采土或者其他活动造成林木毁坏
故毁财罪
意坏物
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公私财物损失五千元以上的;
(二)毁坏公私财物三次以上的;
(三)纠集三人以上公然毁坏公私财物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
2.《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公通字〔2008〕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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