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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寿航空旅客意外伤害保险(A款)(2013版)条款.pdfVIP

国寿航空旅客意外伤害保险(A款)(2013版)条款.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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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寿〔2013〕意外伤害保险060号

请扫描以查询验证条款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国寿航空旅客意外伤害保险(A款)(2013版)利益条款

第一条保险合同构成

国寿航空旅客意外伤害保险(A款)(2013版)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或者其他

保险凭证及所附国寿航空旅客意外伤害保险(A款)(2013版)利益条款(以下简称本合同利益

条款)、短期保险基本条款(以下简称本合同基本条款)、批注、附贴批单、投保单以及有关的

投保文件、声明、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第二条投保范围

一、凡持有效机票乘坐客运航班班机的旅客,均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被保险人本人或者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可作为投

保人。

第三条保险合同成立、生效和保险责任开始

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自本合同成立、本公司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起本合同生效。

除另有约定外,自本合同生效、被保险人持本合同约定航班班机的有效机票到达机场并通

过机场安全检查本公司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第四条保险期间

一、本合同保险期间自被保险人持本合同约定航班班机的有效机票到达机场并通过机场安

全检查时始,至被保险人抵达目的港走出所乘航班班机的舱门时止。

二、被保险人改乘等效航班,本合同继续有效,保险期间自被保险人持等效航班班机的有

效机票通过机场安全检查时始,至被保险人抵达目的港走出所乘等效航班班机的舱门时止。

第五条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依下列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一、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

身故的,本公司按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扣除已给付伤残保险金和医疗保险金后的余额给付身

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二、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

身体伤残的,本公司根据《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行业标准)》(以下简称《标准》,见附表)

的规定,按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乘以该处伤残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给付伤残

保险金。

当同一保险事故导致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时,本公司仅按其中一处的伤残等级给付伤残保

险金:如果各处的伤残等级不完全相同且最重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伤残只有一处,本公司按最

重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给付伤残保险金;如果各处的伤残等级完全相同或最重

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伤残有两处或两处以上,本公司将该伤残等级在原基础上晋升一级(但最

高晋升至第一级),并按晋升后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给付伤残保险金。同一部位

和性质的伤残,不能采用《标准》条文两条以上或者同一条文两次以上进行评定。

三、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因该意外伤害在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本公司认可的其

他医疗机构诊疗,对被保险人所发生并实际支出的符合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

费用,本公司在扣除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或其他途径已经补偿或给付部分以及本

合同约定的免赔额后,对其余额按本合同约定的给付比例给付医疗保险金。医疗保险金的免赔

额和给付比例,分别按照被保险人是否参加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的情况,由投保人在

国寿航空旅客意外伤害保险(A款)(2013版)利益条款(第一页)

投保时与本公司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保险期间届满被保险人治疗仍未结束的,本公司

继续承担给付医疗保险金的期限,自保险期间届满的次日起,门诊治疗者以十五日为限;住院

治疗者至出院之日止,但以九十日为限。

本公司给付的医疗保险金以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的百分之十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医

疗保险金达到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的百分之十时,本合同的医疗保险责任终止。

四、本公司给付的保险金以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本

合同的保险金额时,本合同终止。

第六条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伤残或支出医疗费用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

的责任:

一、保险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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