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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制度)江北区建设工程重大项目代建管理办法.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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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制度)江北区建设工

程重大项目代建管理办法

关于印发《江北区建设工程重大项目代建管理办法》等3个

制度的通知

区各重大项目关联单位:

根据区委、区政府下发的《江北区重大项目保廉工作意见》精神和区重大项目保廉督查领导

小组办公室(扩大)会议的要求,区建设局、发改局负责制订了《江北区建设工程重大项目

代建管理办法》、《江北区重大项目工程签证管理制度》、《江北区重大项目造价管理制度》

等3项重大项目保廉制度,现将3项制度印发给你们,请各关联单位按照制度要求,做好各

项工作。

附件:1、江北区建设工程重大项目代建管理办法

2、江北区重大项目工程签证管理制度

3、江北区重大项目造价管理制度

二OO九年十壹月五日

附件1

江北区建设工程重大项目代建管理办法

第壹章总则

第壹条为加强对建设工程重大项目实施委托建设行为的监管,充分利用社会专业化组织的技

术和管理经验,提高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规范政府投资建设程序,提

高工程项目的管理水平,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江北区的具体情况,特制

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重大项目代建是指于本区行政区域内,由财政性资金(包括财政

资金、国债资金、捐赠资金)投资或财政担保的建设项目、国有全资企业全部或部分出资的,

工程造价于1000万元之上的工程及配套建设项目,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代建制,是指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选择社会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单位(以下简称

代建单位),负责项目的投资管理和建设组织实施工作,项目建成后交付业主单位的制度。

代建期间代建单位按照合同约定代行项目建设的投资主体职责。有关行政部门对实行代建制

的建设项目的审批程序不变。

第三条业主单位负责代建单位的招标工作,各关联专业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参和或配合招标工

作。

第四条业主单位作为项目法人,负责项目代建活动的实施和管理;代建单位负责代建项目建

设。

第五条代建项目能够采用全过程代建方式,即由代建单位对代建项目从项目建议书批复后开

始,经可行性研究、设计、施工、竣工验收,直至保修期结束,实行全过程管理。也能够采

用分阶段的代建方式,将代建项目分前期和实施俩阶段委托代建单位进行管理。

第六条代建制实行合同管理制,由业主单位、代建单位双方签订《项目代建合同》,于满足

项目功能的前提下,确定项目的投资、质量和进度要求。代建项目实行履约担保制度,具体

履约保证金额,根据项目行业特点,于项目招标文件中确定。履约保证金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章代建程序

第七条从事建设工程重大项目代建活动的代建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壹)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具有相应的资质和同类工程建设管理经验;

(三)具有相应的建设管理能力;

(四)具有相应的资金实力;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得作为代建单位:

(壹)已被行政或司法机关责令停业或停止承接工程任务的;

(二)上壹年度中承接建设项目发生过重大责任事故或者有重大违规、违约行为的;

(三)资金、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及工程业绩等达不到已有资质规定标准的;

(四)于近三年的建设工程项目代建活动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

(五)无法履行代建职责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业主单位会同行业主管部门,本着“竞争、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制定代建单位

资格评审的具体规定,且组织代建单位资格评审。

第九条对重大项目,政府投资主管部门于批复项目建议书中,确定该项目是否实行代建制,

且明确具体代建方式。

第十条采用全过程代建的,项目建议书批复后,由业主单位按照国家、省和市有关规定,通

过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代建单位。

采用分阶段代建的,由业主单位于项目建议书批复后和初步设计批复后按照国家、省和市有

关规定,通过招标等方式分别确定代建单位。

第十壹条业主单位职责

(壹)负责提出项目建设的规模性质、建设标准和使用功能。

(二)负责项目建议书编制及办理立项等报批手续。实行阶段代建管理的项目,建设单位仍

需负责组织可行性研究方案,初步设计的编制及和项目关联的土地、环保、消防等审批手续,

提供批准的初步设计文本,且负责项目的关联政策处理。

(三)参和项目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了解工程建设过程,协调处理工程质量安全问题。

(四)负责建设资金的筹措,建立项目专项帐户,按进度拨款。

(五)提出年度投资计划,经有关部门批准后,下达给代建单位。

(六)组织审核竣工决算,且报有关部门审批。

第十二条代建单位职责

(壹)根据合同要求办理或协助办理项目报批的关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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