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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寿附加绿洲伤残团体意外伤害保险(B型)(2013版)条款.pdfVIP

国寿附加绿洲伤残团体意外伤害保险(B型)(2013版)条款.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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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寿〔2013〕意外伤害保险04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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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国寿附加绿洲伤残团体意外伤害保险(B型)(2013版)条款

第一条保险合同构成

国寿附加绿洲伤残团体意外伤害保险(B型)(2013版)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是中

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特定团体人身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的附加

合同,依主合同投保人的申请,经本公司同意而订立。

本附加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条款、批注、附贴批单、投保单,以及与本附加合同有关的投

保文件、声明和其他书面协议构成。

第二条投保范围

本附加合同的投保范围与主合同相同。

第三条保险期间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与主合同相同。

第四条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依下列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一、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

身体伤残的,本公司根据《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16180-2006)(国

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批准发布公

告2006年第10号(总第97号)》)确定的伤残程度和《工伤伤残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见

附表1)的规定,按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乘以该项伤残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伤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一项以上身体伤残时,本公司给付对应项伤残保险金之和。

但不同伤残项目属于同一肢时,本公司仅给付其中一项伤残保险金。如伤残项目所对应的给付

比例不同,本公司仅给付其中比例较高一项的伤残保险金。

二、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因该意外伤害导致Ⅲ度烧伤的,本公司根据《意外烧伤保

险金给付比例表》(见附表2)的规定,每次按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乘以该项烧伤所对应的给

付比例给付烧伤保险金。

三、本公司对每一被保险人给付的保险金以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

的保险金达到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时,本附加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第五条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伤残或烧伤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保险单中特别约定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的事项;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自杀或故意自伤,但被保险人自杀或故意自伤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斗殴、醉酒,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八、主合同列明的其他责任免除事项。

第六条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本附加合同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保险费根据被保险人的职业类别等因素确定。保险费的交付方式、保险费到期日与主合同

国寿附加绿洲伤残团体意外伤害保险(B型)(2013版)条款(第一页)

相同。

第七条伤残或烧伤程度鉴定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造成身体伤残或烧伤的,应在治疗结束后,由二级以上(含二级)医

院、本公司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或鉴定机构出具能够证明被保险人伤残或烧伤程度的资料。若

本附加合同任何一方对伤残或烧伤程度的认定有异议,则以司法鉴定机构的鉴定结果为准。

被保险人自遭受意外伤害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治疗仍未结束的,按第一百八十日的身体情

况出具资料或进行司法鉴定。

第八条受益人

除本附加合同另有指定外,伤残保险金和烧伤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第九条保险金的申请与给付

一、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身体伤残或烧伤的,由伤残或烧伤保险金受益人

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和资料向本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

1.保险单或投保人证明;

2.申请人的法定身份证明;

3.二级以上(含二级)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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