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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山东电大在校学生违规行为处理办法详解.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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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广播电视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為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有助于学校科学规范的管理,保证良好的育人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教育部令第21号《一般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高等学校学生行為准则》,結合我校实际状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校学生的行為,触犯《刑法》、《治安管理惩罚条例》等法律,除追究对应的法律责任外,学校根据本条例应予以纪律处分。

第三条学生对于学校予以的纪律处分。享有知情权、申辩权、申诉权;对纪律处分有异议的,可按照有关规定向学校或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

第四条学校对违纪学生,坚持教育与处分相結合的原则。

第五条本条例适应于所有在校学生,开放教育等其他学习形式的学生参照执行。

第二章处分的种类和运用

纪律处分的种类分為: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七条违纪导致的财产损失或他人人身伤害,由违纪者赔偿损失或者承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

第八条二人以上共同违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处理。

第九条班级或其他团体违纪的,除追究直接责任者外,还要追究班级或团体负责人的责任,根据情节,根据本条例予以处分;对违纪情节严重的团体予以改组或解散。

第十条违纪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从轻、减轻或免予处分:

(一)积极承认錯误并及時改正的;

(二)积极挽回损失或者有效制止危害成果发生的;

(三)积极检举、揭发他人违纪行為并经查证属实,积极协助组织查处问題,有立功体現的;

第十一条违纪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从重或加重处分:

(一)筹划、煽动闹事,扰乱校园秩序的;

(二)对检举人、证人威胁或打击报复的;

(三)违纪后认錯态度不好,或签订攻守同盟的;

(四)教唆、胁迫或诱骗他人违纪的或者团伙违纪行為中起重要作用的;

(五)酒后发生违纪行為的;

(六)串供或者伪造、销毁、藏匿证据及其他干扰、阻碍组织调查行為的;

(七)在校期间曾受过处分的或一人有两种以上违纪行為的;

(八)伙同校外人员违纪的;

(九)毕业年级学生在最终一年第一学期违纪,受留校察看处分的,予以留校察看至毕业的处分,第二学期违纪应受留校察看处分的,予以开除学籍处分。

(十)其他应从重或加重处分的。

第十二条留校察看一般為一年,特殊状况可多于一年,但不超过二年;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在察看期间对錯误有深刻认识并有明显进步体現者,可按期解除;有明显进步或立功者,可提前解除;经教育不改或有新的违纪行為,予以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三条学生在校期间违反学校纪律,在其毕业后发現的,学校不再处分,视情节可将其违纪状况向学生工作单位或有关部门通报。

第三章违纪行為和处分

第十四条扰乱、破坏正常教学秩序和公共秩序或社会稳定的行為,视情节轻重、后果大小,分别予以如下处分:

(一)情节严重,但尚未导致严重后果,予以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二)情节严重,导致严重后果者,予以开除学籍处分。

(三)书写、张贴大小字报或非法宣传品,视情节予以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四)违反有关法规,不听劝阻,带头集会、游行、示威,视情节、后果,予以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五)组织罢課、罢餐,视情节和后果,予以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六)组织带头闹事,导致严重后果者,予以开除学籍处分。

(七)以不妥行為,引起同学起哄,扰乱公共秩序,予以严重警告及其以上处分;故意以某种不妥行為挑动同学起哄滋事,破坏公共秩序,情节严重的,予以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爬墙、跳窗进入校园、教学楼、公寓等公共场所的予以留校察看如下处分,导致严重后果的,予以开除学籍处分。

(八)在餐厅、餐馆、公寓或其他公共场所酗酒划拳、起哄滋事等扰乱公共秩序的,视情节及后果予以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九)在公寓内私自喂养动物者,予以记过处分;在公寓楼上或其他公共场所故意摔砸酒瓶及其他物品,予以记过处分;破坏公共秩序或导致人身伤害的,予以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十)因学习成绩、毕业就业、管理教育等原因,对老师或领导寻衅滋事,予以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学籍处分。

(十一)故意阻碍学校管理人员依法或以职执行公务的,予以记过及其如下处分;情节严重的,予以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十二)故意隐匿、毁弃、私拆他人邮件或私揭他人邮票者,予以记过及其如下处分。

(十三)故意撕毁、涂改学校党政部门公布文告的,予以记过及其如下处分。

第十五条对违反国家法律、法令、法规受到政法部门惩罚者,分别予以下列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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