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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寿辉煌人生意外伤害保险(2013版)条款.pdfVIP

国寿辉煌人生意外伤害保险(2013版)条款.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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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寿〔2013〕意外伤害保险062号

请扫描以查询验证条款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国寿辉煌人生意外伤害保险(2013版)利益条款

第一条保险合同构成

国寿辉煌人生意外伤害保险(2013版)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国寿辉煌人

生意外伤害保险(2013版)利益条款(以下简称本合同利益条款)、短期保险基本条款(以下

简称本合同基本条款)、声明、批注、附贴批单、投保单,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

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第二条投保范围

一、年龄在十八周岁至六十五周岁,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的企事业单位的负责人及担任

其他行政、经理管理职务的人员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二、被保险人在中国境内的配偶、子女及父母作为本保险的附带被保险人。

三、被保险人本人或者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可作为投保人。

第三条保险期间和续保

本合同保险期间为一年;除另有约定外,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本合同约定终止日二十四

时止。

投保人可于保险期间届满前或在本合同约定的交费宽限期内,经本公司同意后,向本公司

交付续保保险费,本合同于保险期间届满的次日起延续有效一年。

本公司保留终止本合同续保的权利,并有权调整保险费收费标准。

第四条保险责任

一、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本公司依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

1.被保险人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的,本公司按本

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扣除已给付伤残保险金和医疗保险金后的余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

止。

2.被保险人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体伤残的,本公司

根据《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行业标准)》(以下简称《标准》,见附表)的规定,按本合同约

定的保险金额乘以该处伤残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给付伤残保险金。

当同一保险事故导致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时,本公司仅按其中一处的伤残等级给付伤残保

险金:如果各处的伤残等级不完全相同且最重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伤残只有一处,本公司按最

重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给付伤残保险金;如果各处的伤残等级完全相同或最重

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伤残有两处或两处以上,本公司将该伤残等级在原基础上晋升一级(但最

高晋升至第一级),并按晋升后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给付伤残保险金。同一部位

和性质的伤残,不能采用《标准》条文两条以上或者同一条文两次以上进行评定。

3.被保险人因该意外伤害在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本公司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诊疗的,

对被保险人每次意外伤害事故所发生并实际支出的符合当地公费医疗、社会医疗保险支付范围

的医疗费用,本公司在扣除当地公费医疗、社会医疗保险和其他途径已经补偿或给付部分以及

本合同约定的免赔额后,对其余额按本合同约定给付比例给付医疗保险金。医疗保险金的免赔

额和给付比例,分别按照被保险人是否参加公费医疗、社会医疗保险的情况,由本公司确定并

在保险单上载明。

保险期间届满被保险人治疗仍未结束的,除另有约定外,本公司继续承担给付医疗保险金

责任的期限,门(急)诊治疗以保险期间届满的次日起十五日为限,住院治疗以保险期间届满

的次日起九十日为限。

本公司给付的医疗保险金以本合同约定保险金额的百分之二十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医

国寿辉煌人生意外伤害保险(2013版)利益条款(第一页)

疗保险金达到本合同约定保险金额的百分之二十时,本合同的医疗保险责任终止。

4.本公司所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以保险金额为限,对被保险人一次或者累计给付的保险金

达到保险金额时,本合同终止。

二、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附带被保险人因被保险人的职务行为遭受他人故意侵害以致身

故或者伤残的,本公司在附带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范围内,参照本条第一款第1或者第2项约

定给付保险金。

几名附带被保险人同时遭受他人故意侵害时,本公司将附带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依受害人

数平均分摊后按本款约定分别给付保险金。

第五条责任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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