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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数的形态之一罪.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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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刑法?|?罪数形态(二)法定的一罪和处断的一罪

法定的一罪,结合犯,指两个以上各自独立成罪的犯罪行为,根据刑法的明文规定,结合成另一独立的新罪的犯罪形态。

结合犯的犯罪行为,是数个可以分别构成其他犯罪的行为结合而来的。

用公式表示:甲罪+乙罪=甲罪

如拐卖妇女的过程中,强奸被拐卖妇女的,成立拐卖妇女罪一罪。(拐卖妇女罪+强奸罪=拐卖妇女罪)

拐卖妇女的过程中,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成立拐卖妇女罪一罪。(拐卖妇女罪+强迫卖淫罪=拐卖妇女罪)

绑架过程中杀害被绑架人的,成立绑架罪一罪(绑架罪+故意杀人罪=绑架罪);故意伤害被绑架人,致其重伤、死亡的,成立绑架罪一罪。【绑架罪+故意伤害罪(致人重伤、死亡)=绑架罪】

数个独立的犯罪结合成一个新罪,是根据刑法的明文规定。结合犯是法定的一罪,不实行数罪并罚。

结合犯与结果加重犯的区别:

相同点:法定性。

不同点:①结合犯是两个以上行为,结果加重犯是一个行为;②倘若取消法律的规定,对结合犯要数罪并罚,而结果加重犯是想象竞合犯。

处断的一罪,指数行为犯数罪按一罪定罪处罚的情况。

数罪并罚是一般规则,但是对有些数罪予以并罚会不近情理,所以例外情况下不实行数罪并罚。主要有连续犯、牵连犯、吸收犯。

连续犯,指行为人基于同一或者概括的犯罪故意,连续多次实施犯罪行为,触犯相同罪名的犯罪形态。

如,甲基于行凶报复的意思,到乙家一连杀死乙家5口人,甲属于连续犯。甲基于盗窃的意思,一夜连续盗窃12户人家。甲属于连续犯。

犯罪行为有连续状态的,追诉期限从行为终了之日计算。在刑法的溯及力方面,根据司法解释,犯罪行为由刑法生效前连续到刑法生效后,如果新旧刑法都认为是犯罪的,即使刑法规定的处罚较重也使用现行刑法,但是在量刑时可以适当从宽处理。连续犯,一般按一罪处罚。

牵连犯,指实施某个犯罪,该犯罪的手段行为或结果行为又触犯其他罪的情况。

行为人有一个最终的犯罪目的,有两个以上的犯罪行为,触犯了两个以上的不同罪名,所触犯的两个以上罪名之间有牵连关系,即方法与目的或原因与结果找到关系。

这里所说的“牵连关系”要具有类型化的特点,即实施A目的行为通常采取B方法行为,或者实施C原因行为,通常会引起D结果行为。如果行为之间不具有类型化的关联,只是在某个案件中偶尔出现原因与结果或者方法与目的的关联,则不成立牵连犯。

如,为了实施招摇撞骗罪,伪造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证明文件,则会触犯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罪,两罪之间具有方法与目的地牵连关系。

非法制造毒品后,再持有该毒品,即属于原因与结果的牵连。

为驾车冲撞人群(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采取了抢劫出租车的方法,虽然在具体案件中可有方法和目的的牵连,但这种牵连不具有通常性和稳定性,因此不属于牵连犯,而应当数罪并罚。

对牵连犯的处断原则,一般是择一重罪处罚,但是刑法明确规定数罪并罚的,则并罚。

不可罚的事后行为,是在某个犯罪既遂后,又实施了另一个行为,但是不处罚事后行为。不处罚事后行为的原因主要有:①事后行为没有侵犯新的法益;②事后行为侵犯了法益但缺乏期待可能性。

如,将盗窃的赃物予以毁坏的行为,虽然侵害了他人对财物的所有权,但盗窃罪的保护法益本身就包括所有权,所以,可以将事后行为概括评价在盗窃罪中,不另行认定为故意毁坏财物罪。

盗窃犯将赃物出卖给对方时说明真相的,虽然侵犯了新的法益(妨碍了司法),但由于缺乏期待可能性,销赃行为不另行认定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注意,如果事后行为侵犯了新的法益,且不缺乏期待可能性,则应认定为数罪。

如,将盗窃的仿真品(价值数额较大)冒充文物出卖给他人骗取财物的,应将盗窃罪与诈骗罪实行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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