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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寿〔2017〕意外伤害保险0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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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国寿附加重大自然灾害意外伤害保险(2017版)利益条款
第一条保险合同构成
国寿附加重大自然灾害意外伤害保险(2017版)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是本公司特
定个人人身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的附加合同,依主合同投保人的申请,经本公司审核
同意而订立。
本附加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国寿附加重大自然灾害意外伤害保险(2017版)利益条款(以
下简称本附加合同利益条款)、短期保险基本条款(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基本条款)、批注、
附贴批单、投保单以及与本附加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第二条投保范围
六十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主合同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第三条保险期间和续保
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为一年;除另有约定外,自本附加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本附加合同约定
终止日二十四时止。
投保人可于保险期间届满之前或在本附加合同约定的交费宽限期内,经本公司同意后,向
本公司交付续保保险费,本附加合同于保险期间届满的次日起延续有效一年。本附加合同可按
上述方式续保至被保险人年满七十五周岁后的第一个年生效对应日。
本公司保留终止本附加合同续保的权利。
第四条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本附加合同所列明的六种重大自然灾害而遭受意外
伤害,本公司依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
一、被保险人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的,本公司按
本附加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扣除已给付伤残保险金后的余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
二、被保险人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体伤残的,本公
司根据《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行业标准)》(JR/T0083-2013)(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发
布,保监发[2014]6号)(以下简称《标准》)的规定,按本附加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乘以该处
伤残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给付伤残保险金。
当同一保险事故导致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时,本公司仅按其中一处的伤残等级给付伤残保
险金:如果各处的伤残等级不完全相同且最重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伤残只有一处,本公司按最
重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给付伤残保险金;如果各处的伤残等级完全相同或最重
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伤残有两处或两处以上,本公司将该伤残等级在原基础上晋升一级(但最
高晋升至第一级),并按晋升后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给付伤残保险金。同一部位
和性质的伤残,不能采用《标准》条文两条以上或者同一条文两次以上进行评定。
三、本公司给付的保险金以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本附加合同的保
险金额时,本附加合同终止。
第五条责任免除
国寿附加重大自然灾害意外伤害保险(2017版)利益条款(第一页)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伤残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保险单中特别约定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的事项;
二、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三、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四、被保险人自杀或故意自伤,但被保险人自杀或故意自伤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五、被保险人猝死,但另有约定的除外;
六、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七、本附加合同列明的六种重大自然灾害以外的原因导致的身故或伤残。
发生以上任何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未发生保险金给付的,本公
司向投保人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但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或伤害造成被保险人身
故的,本公司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作为被保险人遗产处理;已发生保险金给付的,本
公司不退还现金价值。
第六条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本公司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费依据保险金额与保险费率计收,由投保人在订立本附加合同或续保时
一次交清。
第七条交费宽限期
保险期间届满日的次日起六十日为交费宽限期。在交费宽限期内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仍
承担保险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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