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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NASEL01:2012《对实验室认可申请受理若干要求的解释说明》.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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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NAS-EL-01CNAS-EL-01:2012《对实验室认可申请受理若干要求的解释

说明》

第一篇:CNAS-EL-01:2012《对实验室认可申请受理若干要求的解《对实验室认可申请受理若干要求的解

释说明》

CNAS-EL-01:2012

《对实验室认可申请受理若干要求的解释说明》

(发布日期:2012年05月10日实施日期:2012年05月10日)

1目的和适用范围

为明确受理条件,统一评价尺度,确保实验室有效地进行自我识

别和改进,CNAS秘书处根据《实验室认可规则》(CNAS-RL01)第

7.10条款的规定,制定本文件,对《实验室认可规则》(CNAS-RL01)

和《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认可准则》(CNAS-CL01)相关要求给予

说明。

本文件适用于申请或已获认可的检测和校准实验室,以及实验室

认可评审。

2CNAS-RL01部分条款解释说明

2.1CNAS-RL01条款7.1要求:申请人应对CNASCNAS的相关要求基

本了解,提交的申请资料应真实可靠、齐全完整、填写清楚、正确。

申请认可的境内实验室,须提交完整的中文申请材料,必要时可

提供中、外文对照材料,否则不予受理。

2.2CNAS-RL01条款7.8要求:申请认可的技术能力有相应的检

测/校准经历。

实验室申请的检测/校准能力应为经常开展且成熟的项目。

对于不申请实验室的主要业务范围,只申请次要工作领域的,原

则上不予受理。对于虽然申请了主要业务范围,但不申请其中的主要

项目,只申请认可次要项目的,原则上不予受理。

对所申请认可的能力,实验室应有足够的、持续不断的检测经历

予以支持。如近两年没有检测/校准经历,该能力不予受理。实验室不

经常进行的检测或校准活动,如每个月低于1次,应在认可申请时提

交近期方法验证和相关质控记录。如实验室无法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

结果的准确性,该能力不予受理。对特定检测或校准项目,实验室由

于接收的委托样品太少,无法建立质量监控措施的,原则上该能力不

予受理,除非实验室能够提供其他有效的质量控制措施记录。

3CNAS-CL01部分条款解释说明

3.1CNAS-CL01条款4.13.2.1要求:实验室应将原始观察、导出

资料和建立审核路径的充分信息的记录、校准记录、员工记录以及发

出的每份检测报告或校准证书的副本按规定的时间保存。

实验室无论何种原因未保存原始记录或原始记录与出具的检测报

告或校准证书中的结果不一致,将导致不予认可或撤销认可资格。在

认可评审过程中,无论何种原因,实验室不能提供检测或校准原始记

录,无论是检测报告或校准证书中的全部项目或部分项目,将导致不

予认可或撤销认可资格。

3.2CNAS-CL01条款5.2.1要求:实验室管理者应确保所有操作专

门设备、从事检测和/或校准、评价结果、签署检测报告和校准证书的

人员的能力。

从事检测/校准活动人员学历要求:应为相关专业理工科大专以上

学历,非相关专业或文科学历原则上不接受,除非有10年以上相关检

测/校准经验。

在此基础上,关键技术人员,如进行检测或校准结果复核、检测

或校准方法验证或确认、签发证书或报告的人员(包含授权签字人),

必须有3年以上本专业领域的检测或校准经验。学历不满足要求的,

至少应有10年以上相关检测/校准经验。

3.3CNAS-CL01条款5.2.3要求:实验室应使用长期雇佣人员或签

约人员。

实验室所有从事检测或校准活动的人员应是长期固定工作人员,

不允许在其他同类型实验室从事同类的检测或校准活动,除非法律法

规或CNAS对特定领域的应用要求有其他规定。

3.4CNAS-CL01条款5.4.4要求:所制定的方法在使用前应经适当

的确认。

对涉及实验室全部或大部的自制方法或非标方法的,应严格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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