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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寿病员安康团体意外伤害保险(A款)产品说明.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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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国寿病员安康团体意外伤害保险(A款)

产品说明

本产品说明旨在帮助投保人了解该产品的主要特点,并

演示保单预期利益,其所载资料仅供客户参考,具体以该产

品条款规定为准。

国寿病员安康团体意外伤害保险(A款)

产品说明

投保范围

特定团体成员可以作为被保险人,由投保人向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本公司)投保本保险。投保应符合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相关规

定。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最长为一年。除另有约定外,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约定

终止日二十四时止,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协商确定。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进入本合同约定的医疗机构,进行门诊或住

院治疗,本公司依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本合同约定的医疗机构由投保人在投保

时与本公司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一、意外伤害保险责任(基本责任)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约定的医疗机构遭受意外伤害或医疗意外,并自该意外伤

害或医疗意外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或医疗意外导致身故的,本

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本公司按本合同约定的该被保险人的意外伤

害保险金额扣除已给付该被保险人的意外伤残保险金后的余额给付意外身故保

险金。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约定的医疗机构遭受意外伤害或医疗意外,并自该意外伤

害或医疗意外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或医疗意外导致身体伤残

的,本公司根据《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JR/T0083—2013)(中国保

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保监发〔2014〕6号)(以下简称《标准》)确定的伤残

程度及其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见附表),按本合同约定的该被保险人的意外

伤害保险金额乘以该处伤残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给付意外伤残

保险金。

当同一保险事故导致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时,本公司仅按其中一处的伤残等

级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如果各处的伤残等级不完全相同且最重的伤残等级所对

应的伤残只有一处,本公司按最重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给付意外

伤残保险金;如果各处的伤残等级完全相同或最重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伤残有两

处或两处以上,本公司将该伤残等级在原基础上晋升一级(但最高晋升至第一

级),并按晋升后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同

一部位和性质的伤残,不能采用《标准》条文两条以上或者同一条文两次以上进

行评定。

本公司对每一被保险人给付的上述各项保险金之和以本合同约定的该被保

险人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上述各项保险金之和达到本

合同约定的该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时,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该项保

险责任终止。

二、麻醉意外身故保险责任(可选责任)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约定的医疗机构因施行医疗手术或介入诊疗发生麻醉意

外,并自该麻醉意外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因同一原因身故的,本合同对该被保险

人的保险责任终止,本公司除按上述第一款的约定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外,另按

本合同约定的该被保险人的麻醉意外身故保险金额给付麻醉意外身故保险金。

责任免除或者减轻本公司责任的内容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被保险人身故或伤残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意外身故

保险金、意外伤残保险金或麻醉意外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自杀或故意自伤,但被保险人自杀或故意自伤时为无民事行为

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斗殴、醉酒,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或注射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

使用非处方药不在此限);

六、正常治疗发生的副作用及难以避免的并发症;

七、被保险人拒绝或者未按要求配合检查、治疗;

八、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九、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除上述“责任免除”情形外,本合同中还有一些免除或者减轻本公司责任的

内容,具体详见本合同条款中加粗字体部分。

保险金额

本合同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和麻醉意外身故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在

投保时与本公司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保险费

本合同的保险费由投保人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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