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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寿新绿洲团体定期寿险(C款)条款.pdfVIP

国寿新绿洲团体定期寿险(C款)条款.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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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寿〔2022〕定期寿险46号

请扫描以查询验证条款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国寿新绿洲团体定期寿险(C款)条款

第一条保险合同构成

国寿新绿洲团体定期寿险(C款)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条款、批注、附

贴批单、投保单,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第二条投保范围

特定团体成员可以作为被保险人,由投保人向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

投保本保险。投保应符合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相关规定。

第三条保险合同成立、生效和保险责任开始

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自本合同成立、本公司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本合同生效,合同生效日期在

保险单上载明。生效对应日以该日期计算。

除另有约定外,本合同生效的日期为本公司开始承担保险责任的日期。

第四条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最长为一年。除另有约定外,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本合同约定终止日二

十四时止,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协商确定。

第五条保险责任

本合同的保险责任分为基本责任一、基本责任二、可选责任一和可选责任二。投保人在投保

时须从基本责任中选择其中一项,同时可根据需要选择与基本责任相对应的可选责任。投保人选

择基本责任一的,如同时选择可选责任,只能选择可选责任一;投保人选择基本责任二的,如

同时选择可选责任,只能选择可选责任二。

一、身故保险金(基本责任一)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约定的等待期内因疾病身故,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本公

司按该被保险人对应的已经交付的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前述以外情形身故,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本公司按保险单载明

的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二、身故保险金(基本责任二)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约定的等待期内因疾病身故,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本公

司按该被保险人对应的已经交付的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约定的等待期后因疾病身故,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本公

司按保险单载明的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前述以外情形身故,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本公司按该被保险人

对应的已经交付的保险费(不计利息)的2倍给付身故保险金。

三、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可选责任一)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约定的等待期内因疾病造成身体高度残疾,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

任终止,本公司按该被保险人对应的已经交付的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前述以外情形造成身体高度残疾,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本公司

按保险单载明的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给付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

四、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可选责任二)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约定的等待期内因疾病造成身体高度残疾,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

国寿新绿洲团体定期寿险(C款)条款(第一页)

任终止,本公司按该被保险人对应的已经交付的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约定的等待期后因疾病造成身体高度残疾,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

任终止,本公司按保险单载明的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给付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前述以外情形造成身体高度残疾,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本公司

按该被保险人对应的已经交付的保险费(不计利息)的2倍给付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

本合同对每一被保险人的身故保险金和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仅给付其中一项,且以一次为

限。等待期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第六条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二、被保险人自杀或故意自伤,但被保险人自杀或故意自伤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三、被保险人斗殴、醉酒,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四、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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