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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市场监管轻微行政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一).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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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市场监管轻微行政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一)

本清单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

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

序号违法行为类型处罚依据免罚条件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

款禁止销售者采购、销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情形的1.非主观故意、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

食用农产品。标准不是其造成的;

2.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3.未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或未发生

销售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采购、销售食品安全法第三食源性疾病;

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

1十四条规定情形的食用农产品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4.立即自行改正或责令改正期间

准的食用农产品

门依照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给予处罚。已改正;

5.食品经营者在两年内第三次出现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本类型违法行为的,不予免罚。

销售者履行了本办法规定的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

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

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

——1

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造成人身、财产或

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

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

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

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

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

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

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

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禁止生产1.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

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2.违法货值金额不超过500元,且

(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食品未售出;

品添加剂。3.未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或未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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