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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国寿附加康宁保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
(众鑫版,A款)
产品说明书
本产品说明书旨在帮助投保人了解该产品的主要特点,
并演示未来的保单利益,其所载资料仅供客户参考,具体以
该产品条款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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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寿附加康宁保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众鑫版,A款)
产品说明基本特征
保险合同构成
国寿附加康宁保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众鑫版,A款)合同(以下简称本
附加合同)附加于“国寿康宁保两全保险(众鑫版,A款)合同”(以下简称主
合同)投保。
投保范围
凡十八周岁以上、五十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本人或
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人作为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保险期间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三十年。
交费方式
保险费的交付方式为年交,交费期间分为十年和十九年两种,由投保人在投
保时选择。
基本保险金额
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等于主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等待期
本附加合同保险责任中以下表述,为本附加合同等待期的相关内容:
重大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首次
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附加合
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按本附加合
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一、重大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首次
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附加合
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按本附加合
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因首次发
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附加合同
所指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按本附加合同基
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若因意外伤害导致上述情形,不受一百八十日
的限制。
本附加合同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的重大疾病保险金与主合同的身故保险金
本公司仅给付一项,并以一次为限。
二、身故保险金
-2-
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身故,本附加合同终止,
本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当时本附加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故保险金。
本附加合同的重大疾病保险金与身故保险金本公司仅给付一项,并以一次为
限。
责任免除
因下列任何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本附加合同所指重大疾病,本公司不
承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或自本附加合同成立或者本附加合同效力恢复之日
起二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
的机动车;
六、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七、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八、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九、遗传性疾病(不包括严重肌营养不良症、严重肾髓质囊性病、肝豆状核
变性(Wilson病)、脊髓小脑变性症、Brugada综合征、成骨不全症(Ⅲ型)、
亚历山大病、异染性脑白质营养不良、严重甲型及乙型血友病、原发性噬血细
胞综合征和肾上腺脑白质营养不良),先天性畸形(不包括艾森门格综合征、脊
柱裂和永久性脑脊液分流术)、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无论上述何种情形发生,导致被保险人发生本附加合同所指重大疾病的,本
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投保人对被保险
人故意杀害或伤害造成被保险人发生本附加合同所指重大疾病的,本公司向被
保险人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
因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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