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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寿康宁保两全保险(众鑫版,A款)产品说明书.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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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国寿康宁保两全保险(众鑫版,A款)

产品说明书

本产品说明书旨在帮助投保人了解该产品的主要特点,

并演示未来的保单利益,其所载资料仅供客户参考,具体以

该产品条款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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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寿康宁保两全保险(众鑫版,A款)

产品说明基本特征

投保范围

凡十八周岁以上、五十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本人或

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人作为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三十年。

交费方式

保险费的交付方式为年交,交费期间分为十年和十九年两种,由投保人在投

保时选择。

基本保险金额

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是指本合同保险单上载明的保险金额,若本合同附加

的“国寿附加康宁保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众鑫版,A款)合同”(以下简称

附加合同)发生保险事故并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则本合同的

基本保险金额减少为零。

等待期

本合同保险责任中以下表述,为本合同等待期的相关内容:

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身故,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

下列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

十日内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故保险金。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一、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身故,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

下列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

十日内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前述以外情形身故,本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当时下列两者的较大值给

付身故保险金:

1.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的160%;

2.本合同现金价值。

本合同的身故保险金与附加合同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的重大疾病保险金本

公司仅给付一项,并以一次为限。

二、满期保险金

被保险人生存至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的年生效对应日,本合同终止,本公司

按下列约定给付满期保险金:

1.本合同交费期间为十年的:

投保年龄满期保险金

18周岁-30周岁基本保险金额×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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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周岁-35周岁基本保险金额×40%

36周岁-40周岁基本保险金额×50%

41周岁-45周岁基本保险金额×60%

46周岁-50周岁基本保险金额×75%

2.本合同交费期间为十九年的:

投保年龄满期保险金

18周岁-30周岁基本保险金额×40%

31周岁-35周岁基本保险金额×50%

36周岁-40周岁基本保险金额×65%

本合同的满期保险金与附加合同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的重大疾病保险金本

公司仅给付一项,并以一次为限。

责任免除

因下列任何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

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成立或者本合同效力最后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

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

证的机动车;

六、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无论上述何种情形发生,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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