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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寿附加心无忧提前给付特定疾病保险产品说明书.pdfVIP

国寿附加心无忧提前给付特定疾病保险产品说明书.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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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国寿附加心无忧提前给付特定疾病保险

产品说明书

本产品说明书旨在帮助投保人了解该产品的主要特点,

并演示未来的保单利益,其所载资料仅供客户参考,具体以

该产品条款规定为准。

-1-

国寿附加心无忧提前给付特定疾病保险

产品说明基本特征

保险合同构成

国寿附加心无忧提前给付特定疾病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附加于

“国寿心无忧两全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投保。

投保范围

凡出生二十八日以上、五十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本

人或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人作为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保险期间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为本附加合同生效之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七十周岁

的年生效对应日止。

交费方式

保险费的交付方式为年交,交费期间分为十年和二十年两种,由投保人在投

保时选择。

基本保险金额

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等于主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等待期

本附加合同保险责任中以下表述,为本附加合同等待期的相关内容:

一、特定疾病保险金

(一)第一组特定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首次发

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附加合同

所指的第一组特定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按照本附

加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第一组特定疾病保险金。

(二)第二组特定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首次发

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附加合同

所指的第二组特定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按照本附

加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第二组特定疾病保险金。

二、轻度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首次发

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附加合同

所指的轻度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按照本附加合同

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轻度疾病保险金。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一、特定疾病保险金

(一)第一组特定疾病保险金

-2-

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首次发

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附加合同

所指的第一组特定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按照本附

加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第一组特定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

百八十日后因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

断患本附加合同所指的第一组特定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公司按照本附加

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第一组特定疾病保险金,但给付以一次为限,本附加合同

继续有效。

(二)第二组特定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首次发

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附加合同

所指的第二组特定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按照本附

加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第二组特定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

百八十日后因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

断患本附加合同所指的第二组特定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公司按照本附加

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第二组特定疾病保险金,但给付以一次为限,本附加合同

继续有效。

被保险人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附加合同所指的特定疾病,本公司按本

附加合同约定给付各项保险金时,第一组特定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的确诊

日与第二组特定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的确诊日之间相距需满一年。本附加

合同的特定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以两次为限,第一组特定疾病保险金和第二组

特定疾病保险金分别限给付一次,当累计给付的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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