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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寿附加康宁保两全保险(众鑫版)产品说明书.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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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国寿附加康宁保两全保险(众鑫版)

产品说明书

本产品说明书旨在帮助投保人了解该产品的主要特点,

并演示未来的保单利益,其所载资料仅供客户参考,具体以

该产品条款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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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寿附加康宁保两全保险(众鑫版)

产品说明基本特征

保险合同构成

国寿附加康宁保两全保险(众鑫版)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附加于“国

寿康宁保终身重大疾病保险(众鑫版)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投保。

投保范围

凡出生二十八日以上、五十五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

本人或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人作为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保险期间

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小于十八周岁的,本附加合同的满期年龄分为四十周岁

和六十周岁两种;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大于或等于十八周岁的,本附加合同的满

期年龄分为七十五周岁和八十五周岁两种。投保人在投保时可选择其中一种作为

本附加合同的满期年龄,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为本附加合同生效之日起至被

保险人年满满期年龄的年生效对应日止。

交费方式

保险费的交付方式为年交,交费期间分为十年和十九年两种,由投保人在投

保时选择。

等待期

本附加合同保险责任中以下表述,为本附加合同等待期的相关内容:

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起身故,本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

按下列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

一百八十日内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本附加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

身故保险金。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一、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至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

对应日前身故,本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当时本附加合同所交保

险费(不计利息)与本附加合同现金价值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起身故,本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

按下列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

一百八十日内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本附加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

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因前述以外情形身故,本公司按下列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

1.被保险人于年满四十一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前身故,本公司按被保险人

身故当时本附加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的160%与本附加合同现金价值的较

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

2.被保险人于年满四十一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起至年满六十一周岁的年生

效对应日前身故,本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当时本附加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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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140%与本附加合同现金价值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

3.被保险人于年满六十一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起身故,本公司按被保险人

身故当时本附加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的120%与本附加合同现金价值的较

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

二、满期保险金

被保险人生存至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届满的年生效对应日且未发生主合同

约定的重大疾病确诊,本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按主合同及本附加合同所交保险

费(不计利息)之和给付满期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发生主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确诊,本附加合同终止。

责任免除

因下列任何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

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成立或者本附加合同效力最后恢复之日起二年

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

证的机动车;

六、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无论上述何种情形发生,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向

投保人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但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或伤害造成

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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