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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寿附加爱无忧提前给付恶性肿瘤(重度)疾病保险产品说明书.pdfVIP

国寿附加爱无忧提前给付恶性肿瘤(重度)疾病保险产品说明书.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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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国寿附加爱无忧提前给付恶性肿瘤(重度)

疾病保险

产品说明书

本产品说明书旨在帮助投保人了解该产品的主要特点,

并演示未来的保单利益,其所载资料仅供客户参考,具体以

该产品条款规定为准。

-1-

国寿附加爱无忧提前给付恶性肿瘤(重度)疾病保险

产品说明基本特征

保险合同构成

国寿附加爱无忧提前给付恶性肿瘤(重度)疾病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

合同)附加于“国寿爱无忧两全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投保。

投保范围

凡出生二十八日以上、五十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本

人或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人作为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保险期间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为本附加合同生效之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七十周岁

的年生效对应日止。

交费方式

保险费的交付方式为年交,交费期间分为十年和二十年两种,由投保人在投

保时选择。

基本保险金额

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等于主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等待期

本附加合同保险责任中以下表述,为本附加合同等待期的相关内容:

基本保险责任——恶性肿瘤(重度)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首次发

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附加合同

所指的“恶性肿瘤——重度”,本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按本附加合同所交保险

费(不计利息)给付恶性肿瘤(重度)保险金。

保险责任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责任分为基本保险责任和可选保险责任,投保时可以单

独投保基本保险责任,也可以在投保基本保险责任的基础上选择投保可选保险

责任,但不能单独投保可选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一、基本保险责任

(一)恶性肿瘤(重度)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首次发

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附加合同

所指的“恶性肿瘤——重度”,本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按本附加合同所交保险

费(不计利息)给付恶性肿瘤(重度)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因首次发

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附加合同

所指的“恶性肿瘤——重度”,本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按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

-2-

金额给付恶性肿瘤(重度)保险金。若因意外伤害导致上述情形,不受一百八十

日的限制。

(二)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身故,本附加合同终止,

本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当时下列两者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

1.本附加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

2.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

本附加合同的恶性肿瘤(重度)保险金和身故保险金本公司仅给付一项,

并以一次为限。本附加合同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的恶性肿瘤(重度)保险金与

主合同的身故保险金本公司仅给付一项,并以一次为限。

二、可选保险责任

本附加合同的可选保险责任包括“恶性肿瘤(重度)额外给付关爱保险金”

和“特定恶性肿瘤(重度)额外给付保险金”,投保人在投保时可以选择是否

投保。可选保险责任一经确定,在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内不得变更。

(一)恶性肿瘤(重度)额外给付关爱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

百八十日后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

确诊断患本附加合同所指的“恶性肿瘤——重度”,本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除

按上述基本保险责任第(一)款的约定给付恶性肿瘤(重度)保险金外,再按下

表的给付比例乘以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恶性肿瘤(重度)额外给付关

爱保险金。

被保险人初次年满十个保单年满十个保单年满二十个保年满三十个保

发生并经专科年度后的首个年度后的首个单年度后的首单年度后的首

医生明确诊断年生效对应日年生效对应日个年生效对应个年生效对应

患本附加合同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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